90%以上是大案
据介绍,与许多地方一样,在浙江近年查处的涉房地产犯罪案件中,新型受贿犯罪不断出现,大案要案也越来越多,违法金额更是一次次超出人们的想象。
在分析2009年浙江国土系统贿赂案件时,浙江省检察院副巡视员、反贪局副局长倪集华说,由于房价地价的快速上涨,使得2009年涉及房地产的贿赂案件涉案金额暴涨,90%以上是大案,“受贿金额百万元以上的大案已是司空见惯”。
在刘长春一案中,检察机关指控刘长春收受的近140万元贿赂中,有相当一部分系其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方式从房地产公司老板处购得房产名义收受贿赂的。起诉书显示,刘长春或以自己父亲之名、或以儿子之名,甚至以自己妹夫张某儿子的名义,从不同的房地产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
同样,在法院审理认定的叶杰耀受贿款中,有三套商品房系房地产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叶杰耀及其共同利益关系人,仅该三套商品房交易,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价值就达59万余元。
相比之下,丽水市国土局土地利用处原处长何敏更像是“投资高手”。2005年8月,何投资100万元与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马老板合资开发一块土地。还以外甥的名义签合作协议,明确自己不参与经营管理,拿固定回报35%。半年后,何如愿以偿,获得35万元回报。2007年,何又借丽水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季某找他办事之机,向季某透露想订一套房子的意愿,季某马上自垫定金并以何敏外甥的名义帮他订了一套,4个月后,房子转手,何敏没出一分钱就赚了1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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