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下发《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以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逐步扩大农民受益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包括统筹模式和具体补偿方案,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指导意见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目前主要有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三种模式。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制定和调整统筹模式的指导,逐步将省(区、市)内的统筹模式规范到1-2种。同时,各地要根据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省(区、市)内各县(市、区)之间的补偿水平差异不宜过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和筹资水平相当的地区补偿水平应相对统一。
指导意见要求,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列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可以组织进行一次体检。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给予适当补偿,对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门诊补偿分为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两种形式。实行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要使大多数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直接受益。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缴费资金。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要合理制定补偿方案,明确门诊补偿范围,设定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农民在本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提倡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或现场报销的方式。
指导意见还强调,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15%。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和风险基金;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风险基金;实行大病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合作医疗基金不宜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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