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原筹资水平的基础上,对参合农民人均新增补助80元,使全市参合农民人均筹资额不低于220元。新增筹资部分,由市级财政对山区人均新增补助45元,对大兴、通州、顺义三个区人均新增补助35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自筹资金补足。
市财政将于6月30日前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财政。要求各区县财政在20日内将市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账户,并根据农民缴费情况,于7月31日前将区县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账户。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要求各郊区县加强对新增补助资金的监管,确保新增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科学合理地制定新增筹集资金的补偿方案,确保住院补偿水平不低于40%,适当调整门诊大病补偿种类和标准,探索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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