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5日正式颁布新修订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新颁布的行政复议办法将较早成立的复议委员会制度法定化、固定化,细化了行政复议受理、审理等一整套程序,明确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建议书制度,推进行政复议和解等创新做法,同时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培训和保障,以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水平。
根据办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此前,中国证监会曾就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专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建议提出,应统一和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权限规定。为此,办法将原规定的“负责对审查、讨论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复议意见”,修改为“审查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同时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程序。
关于回避制度,中国证监会在内部回避办案、相互监督方面已经有了实际做法。为此,办法对增加回避制度的建议予以采纳,在第23条增加一款:“案件审理人员或者出席会议的复议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进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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