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能否具体介绍一下《标准》实施以后,消费者如何查询保单信息?查询功能能够从哪些角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答:《标准》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签发或新注册激活的意外险保险单,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消费者购买保险后,可通过保单上标明的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即时查询保单信息,也可以在2天后通过保险公司网站自助查询保单信息,查询服务至少保留至保险责任结束后一个月内。由于意外险险种较多,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险种特点设置不同的查询内容和查询界面,但消费者至少可查询到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号码、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销售单位等信息。
查询功能的推出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假保单的问题。消费者可以通过保监会网站查询保险公司是否合法,进而通过登录公司网站查询保单是否真实有效,从而达到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此外,查询功能的推出,也可以通过引入社会公众监督,加大对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规范经营的外部约束力,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对意外险业务和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提高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问:《标准》的一些要求在现有意外险业务经营基础上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例如要求所有系统联网出单,保单信息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等。这些要求的出台,会对意外险业务产生什么影响?
答:《标准》的出台,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目前意外险领域存在的与市场秩序有关的问题。例如,通过建立公众查询平台,强化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实现保单信息全部进入公司业务系统,能够解决撕单、埋单、数据不真实等问题,也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意外险领域的假保单问题;通过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出单系统与单证管理系统的对接,能够解决单证管理混乱以及由此引发的诸多问题;通过加强保险公司对中介业务的管控责任,能够解决跨区销售、违规代理、无资格代理等与中介销售渠道有关的问题。此外,《标准》还对目前存在问题较多的定额保单、卡折式保单、激活注册卡等意外险业务作出了相应规范。
当然,由于《标准》提高了意外险业务的经营门槛,在短期内,意外险市场可能面临重新洗牌整合,但从长远看有利于意外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对于主要通过兼业代理机构销售的极短期意外险,保险公司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对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以满足电脑联网出单和保单信息实时进入业务系统的要求,因此从成本和产出的角度考虑,一批销售量不大的兼业代理网点将被淘汰出局,一些规模不大的保险公司也可能放弃这一领域的业务。但从长远来看,规范的过程也是市场培育的过程,有利于行业的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问:《标准》发布后,保监会将采取什么措施促进公司贯彻执行?
答:为确保《标准》执行到位,保监会还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一是下发配套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按照《标准》要求改造业务流程,升级信息系统,并组织内部验收,对不达标的分支机构,不得授权其开展意外险业务。此外,针对部分公司卡折式业务量较大、占比较高,特别是在部分农村地区,受制于电话和网络的缺陷,短期内仍有一定需求的现状,配套通知还将给予卡折式业务半年的过渡期。二是组织达标验收,保监会和保监局将对保险公司进行意外险达标验收,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公司,将依法限制或取消意外险业务经营权。三是开展专项检查,选择适当时机组织全系统开展意外险业务现场检查,对意外险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四是加强后续监管。持续跟踪《标准》的落实情况,一旦发现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
问:保监会下一步在规范意外险方面还将有哪些措施?
答:刚才已经提到,保监会对意外险的规范工作将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和加强行业基础建设两个层面进行。《标准》的出台只是解决了与市场秩序有关的问题,下一步,保监会还将集中行业力量,完善行业基础数据,夯实行业发展基础。具体措施包括:
一是制定意外险纯风险损失率表和残疾给付标准,为产品定价奠定基础。目前,中国精算师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已启动意外险纯风险损失率表的编制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牵头组织了残疾给付标准的修订工作。上述两项标准的出台,将为意外险科学定价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是逐步改革意外险产品监管,督促保险公司科学定价。这是一项中长期工作,核心是要求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备意外险产品时,详细说明产品定价基础、价格浮动范围、预定的赔付率、手续费率和利润率。对实际赔付率、手续费率和利润率与报备情况严重偏离的,要求保险公司向监管机关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认定缺乏定价基础,依法责令产品退市或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是进一步完善意外险统计信息系统,加强对重点险种的跟踪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