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进口税收政策
大冬会的进口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57号)执行,对亚运会、大运会实行以下进口税收政策:
1.对亚运会、大运会组委会为举办亚运会、大运会进口的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亚运会、大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亚运会、大运会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2.对亚运会、大运会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我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亚运会、大运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亚运会、大运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上述税收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财政、税务及海关等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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