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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新股发行改革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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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请问《指导意见》的主要思路和措施有哪些针对性?

答:新股发行体制影响广泛。为保证改革的平稳推进,尽量减少改革中的不确定因素,也为了进一步培育市场机制,我们统筹兼顾改革的力度和市场的承受程度,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推出各项改革措施。综合分析目前的市场情况,《指导意见》明确第一阶段主要推出四项具体措施。

四项措施的针对性是很强的,首先是真实报价、真实申购,参与报价的机构所报的价和量必须要实,前后不得矛盾,询价对象要严格自律,承销商要把好关。

其次,窗口指导将淡化,更重视市场选择。事实上2008年由于市场低迷,绝大部分IPO不需要窗口指导。2007年市场过热,窗口指导比较频繁,有效防范了不少过高价格发行、助长泡沫的情况。即便如此,大盘股发行时参与人报价相对谨慎,很少需要进行窗口指导,这种情况反映了市场理性的一面。由此可见,在市场过热时窗口指导有抑制过热的作用,经过巨幅调整之后,市场理性增加,淡化窗口指导具备了较好的基础。

再次,体现了对有意向购买股票的中小投资人的倾斜。这是针对市场呼吁提高中小投资人的中签率而考虑的。不过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大家都知道新股也有风险,国际上发达市场新股跌破发行价达到五分之一左右。我国历史上虽然只有少数企业首日收盘就跌破发行价,但是在上市后不长的时间里有很多跌破发行价的例子。2008年很典型,该年新发的股票,一度跌破发行价的超过60%。《指导意见》的思路,是对有意向购买股票的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如果没有意向购买,也就不会倾斜。这是希望投资人明了,在作出购买选择时要审慎,要科学,简单去博一把,风险很大。

最后,针对市场上许多对股市不正确的认识,《指导意见》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发布一个特别公告,明示一级市场的风险。意在警示不了解股市、不了解发行公司、不了解风险的投资人,任何怀疑发行人是纯粹“圈钱”的投资人,要坚决避开,以防受损。

记者:在新股发行中,前面讲到了跌破发行价、有风险的情况,那么对中小投资者来讲到底利益何在?

答:前面对新股风险、向有意向购买股票的中小投资者倾斜的内涵作了说明。对中小投资者来讲,新股有没有利益呢?首先从国际上的经验来看,新股没有绝对利益保障,特别是在经济、股市都不好的情况下,新股风险会加大。但是国际上一般在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承销商都会在新股定价时给二级市场留有一定的空间,维护好投资者关系,同时也建立发行人长期的信用,为未来发展和融资打下基础。因此,长期来看大部分新股上市后会有溢价。其次,从我国来看,历史上新股上市后大部分有较大收益,超过国际上的一般水平,当然国际上也有高溢价的例子。定价机制进一步市场化后,新股收益趋势上会收窄,而且是否有正收益的不确定性加大。

这次分步推动改革,有一个主要考虑就是逐步培育市场机制,使参与主体更成熟,从而形成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人之间的良性的投资生态,达致一、二级市场间有序的关联关系。相信经过改革和持续完善,投资人对新股的利益及其风险,会有合适的预期和判断。从机制培育的角度看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人三个主体,投资人的约束力度尤需要加强,投资人约束力度强本质上是对自身利益的最好保护。投资人的约束作用根本上要靠自身强化,难以长期用行政或其它力量替代,认识到这一点对改革和发展都很重要。

记者:此前有市场人士建议采取 “市值配售”、 “一人一手”等方式提高中小投资者网上申购的中签率,对此《指导意见》并未采纳,能否谈一谈主要考虑因素?

答:市值配售的发行方式是在股权分置的市场环境下采用的,当时只有流通股股东可按市值参加股票配售,非流通股股东不能参加股票配售,所以中小投资人通过市值配售可以获配较多的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后如果继续采用市值配售,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均可参加配售,那么新发股票将主要配售给大股东,而不是中小投资者。因此市值配售针对性不强。

对于一人一手,有的市场在发行大盘股时偶尔采用对散户一人配售一手的发行方式,这主要是基于市场散户投资者数量较少的实际情况,并且是在将发行总量的绝大部分配售给机构之后,将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散户进行“一人一手”配售。而目前A股市场散户数量庞大,沪深两市开户数已超过1亿户,没有任何一家公司发行的股份可以做到“一人一手”。因此,该建议不具有可操作性。

不论是“市值配售”还是“一人一手”的建议,其目的都是为了提高中小投资者的中签率。《指导意见》虽未直接采纳建议本身,但充分考虑了这两项建议的意图,并通过网下网上渠道分开、网上申购设置上限的方式,提高中小投资者中签率。

记者:有市场人士建议提高新股网上发行比例,满足中小投资者的申购意愿。还有市场人士建议推出存量股份发售,增加供应量,实现所谓全流通发行。对此本次改革是否有所考虑?

答:从国际经验看,机构投资者更具有定价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能对发行人的要价形成更有力约束,因此新股发行普遍由机构投资者参与定价。为使机构承担与定价相匹配的责任,防止定价的随意性,一般将发行总量的90%以上配售给机构。我国现行做法已经考虑了特殊国情,将大部分新股(50%—80%)向网上发售,如果进一步提高比例,则网下的机构投资者定价的真实性会有较大疑问,进而可能伤及股市的内在机制。因此,我们维持现行网下网上发行比例的规定不变。

对于存量发售,在境外成熟市场较为普遍。境内引入存量发售有助于增加新股上市首日股票供应量,降低市场炒作因素,减少限售股份积累。但也不宜过分夸大存量发售的作用。首先,定价合理性与股份流通数量之间的关联关系受多种因素影响,新股定价本质上是对一个拟上市公司定价,定价对象是公司全部股份,关键是如何判断公司本身的价值。其次,经过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的新股发行已经是全流通发行,部分股份限售与全流通发行并不矛盾。从世界范围看,成熟市场对控股股东、战略投资者一般都有法定或依惯例的6-12个月限售期,按照惯例的限售,其期限长短取决于与发行人及承销商的约定,并非法定强制。限售的安排,其出发点在于维持公司治理结构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性。第三,存量发行是原有股东将股份变现,资金流向原有股东而非上市公司,与我国市场长期以来的实际情况不同,需要一定的时间统一认识。此外,存量发行法律上还有限制。对存量发售问题,我们将继续进行深入研究,待市场条件成熟时再择机推出。

记者:请问《指导意见》发布后,市场各方在参与新股发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涉及面广,要求各市场主体角色清晰,责任明确,到位尽责。市场各方应当提高认识,积极响应,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落到实处。

发行人应当树立发行上市的正确理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股票要价要理性,要着眼长远的投资者关系维护。主承销商要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兼顾买卖双方的长期利益和根本利益。具体工作中要在机构、人员、制度和技术上加以改进和适应,不断提高专业能力。询价对象应当发挥专业机构的特点,认真、审慎、专业地掌握资料、分析研判、理性定价,进而对市场有理性的引导。中小投资人则要强化风险意识,买股有原则,审慎为首要。看不懂、听不明的坚决不参与。

我国十几年的发展实践中,投资者风险自担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市场实实在在的原则和结果,不少投资人有深刻的教训。随着新股定价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部分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风险显著加大,必须慎之又慎。

记者:对新股发行有何安排?

答:在《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并正式发布后,即会安排新股发行。各相关机构应尽快熟悉《指导意见》的内容。在实施改革措施的初期,我们会细化各项安排,关注市场意见,把握节奏,稳步展开相应工作。

来源: 中国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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