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统计制度的第一部权威、完整的规章。《办法》首次提出“证监会统计部门”这一概念,有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后续将明确专门的统计部门的归属,并考虑逐步扩充人员。目前,监管部门专业承担统计工作的处室——统计分析处设在市场部。
据悉,《办法》颁布实施后,证监会将及时推进相关配套工作,包括完善证券期货统计工作机制、整合优化统计机构人员设置、建立统一的市场统计分析系统、加强统计资料的统一发布和安全管理。在这一系列工作推进过程中,证监会还将发布若干相关细则。
《办法》明确建立由证监会集中统一领导的分业务、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统计标准,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资料或者可能影响证券期货市场稳定运行的其他统计资料。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建立证券期货市场统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其成员单位包括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根据《办法》,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履行的职责包括组织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工作,搜集、整理证券期货统计资料,管理、公布、汇编、对外提供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资料;对证券期货市场运行、发展、风险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编制证券期货市场统计报表,出具统计报告,提出有关的政策建议;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统计制度,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统计标准,完善证券期货统计指标体系,对统计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建设并管理证券期货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等。
《办法》特别提到,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等方面的标准化。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开展统计调查的,应当适用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标准。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自律组织统计调查的,应当适用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规定的统一的统计标准。
在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方面,《办法》明确,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资料或者可能影响证券期货市场稳定运行的统计资料应当由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对外提供或者公布。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编造、伪造统计资料,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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