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行中的主要关注事项
(一)全面理解和把握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内涵和外延
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把握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公司更加准确地界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为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做出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首先,非经常性损益是信息披露指标而非财务会计指标。一方面,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没有涉及和改变会计准则关于收入、费用确认计量的标准;另一方面,讨论某一项目是否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也应以该项目符合会计准则中损益类项目的认定标准为前提。其次,非经常性损益是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涉及到监管机构对公司重要业务的核准标准,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监管门槛”的作用。因此,对某些项目而言,是否应当界定为“非经常”可能并无绝对的标准,是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监管机构对市场状况的理解和把握。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准确界定了这一监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当然,但在实际执行中,也还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交易的实质做出判断。最后,在实际执行中界定非经常性损益,应重点关注交易的性质、发生频率和对报表使用者决策的影响。一是应关注交易是否具有“非正常”的性质,即同公司的正常业务不相关;二是应关注交易是否具有“非经常”的特点,即在发生频率上具有偶发性特点;三是应判断如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是否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
(二)把握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项目和披露要求三者间的关系
新规定的重要变化,是将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列举项目和披露要求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定义提供了界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原则和标准,列举项目提供了通常情况下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具体的执行指引,详尽的披露要求提高了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内容、公司管理层的例外判断等方面的透明度,为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判断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提供了依据。对公司而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判断具体项目是否应当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对于规定中列举的项目,如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判断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则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如公司根据定义判断列举项目明确不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如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他特定金融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则可以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但同时应当在非经常性损益的附注说明中,对未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项目、金额及原因做出相应的解释。对于规定中未列举的项目,公司需要根据定义并结合自身情况,考虑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标准,综合加以判断,并将符合定义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下披露,同时将其中包含的重大项目内容在非经常性损益的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三)关于上市公司执行时间和方式的理解
新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并明确规定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新规定的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因此,上市公司在编制2008年度报告时,考虑到年度内信息披露标准的一贯性,应当在年报中统一按照新规定的要求披露2008年的非经常性损益指标,而不应当在同一年度报告中,以规定公布时间为限采用不同的披露标准。值得强调的是,文件中没有明确提出2008年报中非经常性损益比较信息的披露要求。这是因为,根据信息披露的一般性原则,从保证信息可比性和便于投资者使用的角度,公司应当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比较信息按照新规定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并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
(作者为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会计制度处处长,本文谨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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