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了什么?专访环科院柴发合

发布时间: 2014-09-17 14:55:48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王玮 李成思  |  责任编辑: 环境
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 重污染天气 重点污染物 污染因子 大气颗粒物

严控移动源,应对复合型大气污染

记者:征求意见稿为什么专设一章规定各类污染源的防治措施?征求意见稿针对新增污染源特点,在“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章节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涉及机动车等方面。为什么如此重视移动源污染防治?

柴发合:针对当前我国多污染物共存、多污染源叠加的大气污染现状,征求意见稿本着多源监管、全程控制的原则,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要求,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以及其他大气污染源等所有污染源进行监管,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转变。将燃煤、机动车、废气、尘和恶臭等大气污染防治内容合并,形成专门一章,分节规范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内容。

征求意见稿针对燃煤、机动车、工业、扬尘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强化防治措施,如燃煤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绿色电力调度等内容;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鼓励发展公共交通、新生产机动车排放达标评估、油品质量监管、环保召回等制度,并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高污染车辆禁行区。同时,增加了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和扬尘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3节。

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面,在可能发生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增加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措施;建立了机动车和非道路机械环保召回制度,明确了生产、设计缺陷导致排放超标需要召回;明确了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要求;参照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增加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管理。

开展移动源标志管理,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明确了新生产移动源达标公告要求,明确了新生产移动源监管、检测和在用移动源定期检验要求。

在油品质量方面,明确禁止向车辆销售供非道路机械使用的普通柴油等向机动车船销售劣质燃料的行为,对其他移动源相关机油、油品添加剂等的环保要求也做了规定;鉴于机动车和非道路机械覆盖面广、监管环节多的特点,明确了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公安交通、能源管理等部门的职责。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