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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防治,应对重污染天气
记者:对比现行大气法,一个重大变化是新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及“重污染天气应对”两章,为什么要增加这两章?
柴发合: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呈现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在经济发达、人口集中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大气污染不再局限于单个城市内,城市间大气污染变化过程呈现明显的同步性,区域性污染特征十分显著。
2013年以来,我国东部地区多次出现重度灰霾天气,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大,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2014年2月19日~26日,我国发生大范围持续严重空气污染,持续时间长达7天,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四川、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安徽等15个省(区、市),范围约为181万平方公里。
去年以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分别建立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在目标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共同应对等方面开展了有益的尝试。
现行大气法与治理日益严重的重污染天气不相适应,仅对企事业单位发生生产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了要求。但对当前灰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没有相关的应对要求。
因此,急需在法律中增加专章,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提供法律保障,对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措施等做出详细规定。
针对我国大气污染日益突出的区域性污染特征,征求意见稿设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划定方法,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征求意见稿设重污染天气应对专章,将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这一要求纳入法律条款,以有效应对灰霾等重污染天气。规定地方政府应当依据本地污染来源特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预报、预警机制,明确启动应急预案、广泛发布预警信息的工作要求。
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在可能发生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气象部门的会商结果,确定预警等级并适时发出预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同时,要求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积极配合限产、停产等大气污染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