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了什么?专访环科院柴发合

发布时间: 2014-09-17 14:55:48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王玮 李成思  |  责任编辑: 环境
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 重污染天气 重点污染物 污染因子 大气颗粒物

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管理

挥发性有机物的来源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其中工业源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及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黏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生活源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餐饮服务和服装干洗。

对于挥发性有机物的监管,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原司长赵华林在2013年第十三届中国国际环保展期间指出,挥发性有机物和别的污染物不一样,由于具有挥发性,无组织排放占到95%。我国企业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很大部分为无组织排放,监控较难。因此,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监管需要从源头管理,企业应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符合规定限值标准的原材料和产品,或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这样可以从源头上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进行控制。同时,需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符合限值标准的产品。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从源头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的单位,应当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全过程控制,涵盖多方面污染治理

记者:其他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指什么?为什么如此规定?

柴发合:征求意见稿本着“全污染源、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对燃煤、工业、移动源及扬尘4种主要大气污染源以外的大气污染排放源治理进行尽可能明确的规定,使本法的可操作性更强。具体体现在第四章的其他大气污染防治一节,起一个“兜底”的作用。

这一节共有13条,保留并完善了原法在不同章节涉及的6条,包括臭氧层保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恶臭防治、油烟控制、禁止露天焚烧等。

特别是油烟控制方面,现行大气法第四十四条仅简单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而征求意见稿则根据环境执法的实践经验,将油烟控制的内容扩展为4款,规定更加全面,更加贴近实际、贴近需要。

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同时,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治、殡葬业和祭祀污染防治、农牧业大气污染控制、干洗和维修业污染防治及烟花爆竹污染防治等。

这些内容的增加,既体现了近年来对大气污染认识的进步,也体现了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或体现了国际履约的要求,使大气法的覆盖面更广、规定更加细致全面,以满足大气污染防治有法可依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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