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了什么?专访环科院柴发合

发布时间: 2014-09-17 14:55:48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王玮 李成思  |  责任编辑: 环境
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 重污染天气 重点污染物 污染因子 大气颗粒物

增加手段,提高大气违法处罚额度

记者:征求意见稿针对现行大气法处罚额度低、执法力度弱作了调整,如无证排污将罚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还多处提到“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引入“按日连续处罚”、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等。为什么要作出这些规定?

柴发合:现行大气法存在执法难、取证难、守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成本、执法成本倒挂等问题。例如,现行大气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办理系统,2012年至今全国大气环境违法处罚案件9110件,处罚金额3.05亿元,平均每个案件处罚3.11万元,远低于企业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治污设施运行费用。

处罚金额较低,完全起不到威慑作用。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实行最严格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响应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强化法律责任追究的制度设计,必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以图逐渐实现守法保障利益、违法得不偿失的目标。

为此,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处罚力度,大幅提高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严重违法行为要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提出单位及其负责人“双罚制”的处罚原则,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要“按日计罚”,对同一单位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施行加倍处罚,对屡教不改者的处罚设定了“上不封顶”的罚则。

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无证排污将罚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以及引入“按日连续处罚”等内容也就不足为怪了。

同时,增加环保部门的查封扣押权等权力,有利于增强环境执法主体的权威性,提高环境执法效率和震慑力。

总体满足管理需求,需在两方面进一步加强

记者:整体上,您对征求意见稿有什么修改建议?

柴发合:我认为征求意见稿总体上能够满足当前我国大气环境形势以及大气环境管理的需求,但尚需在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

第一,加强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和管理。环境信息只有充分公开才能获得公众的理解,才能动员更多的公民和组织参与、支持环境保护工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的要求,应提出政府要及时公开环境质量信息和其他环境信息,进一步强调企业应当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同时对所公开的信息负责。鼓励并引导公众对政府和企业进行监督,参与到环境管理和执法等过程中来,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第二,当前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且温室气体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关系非常密切,许多物质既是大气污染物又是温室气体,如臭氧和黑炭;许多污染源既排放大气污染物又排放温室气体,如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因此,应增加相应章节或条款倡导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协同,鼓励温室气体减排,增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国家应当协同控制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积极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和气候变化应对的统筹协调。(记者王玮 李成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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