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电子垃圾回收利用步入循环经济轨道
在EPR执行模式上主要分为三种:生产者承担经济、实物两项责任,第三方履行实物责任,如德国;消费者承担经济责任,生产者承担实物责任,如日本;生产者仅承担经济责任,政府承担实物责任,如中国台湾地区。
德国
德国最早将EPR理论应用于废弃物管理实践。1991年6月德国的包装废弃物管理法《避免和再生利用包装废弃物条例》正式生效,是世界上第一个在EPR理论指导下制定的废弃产品管理法。
德国依据欧盟WEEE和RoHS指令于2005年颁布实施了《电子电器设备的使用、回收与有利环保处理法》(ElektroG)。管理体系中采取在政府的监管下,授权第三方非营利组织统一组织、协调和监控的运作模式。德国联邦环境保护署(UBA)是主管部门;废旧电器登记基金会(EAR,由27个电子电器生产商和3个协会联合成立的行业非营利性组织)负责处理相关具体规则的执行与费用分配。
德国市政当局公共废物管理机构免费收集家电废弃物,并承担收集费用;运输、处理费用由生产商(进口商)承担,生产商(进口商)也可指定自己的合约运输公司和处理公司。
从市政当局之后的相关作业,就是延伸生产者责任的开始。EAR负责组织和协调从市政回收点开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登记接收、从回收点到处理厂的运输事宜。目前,全德国范围内由生产商提供的收集点达1450多个,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机构达400多家。体系采取事后收费模式,根据生产商(进口商)每一类产品的现有市场份额分担实际发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费用,由EAR负责统一收集和支付。
日本
日本1998年颁布了《特定家用电器收集和再商品化法》并于2001年4月实施,明确要求对于特定家用电器(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的废弃物,产品生产者承担回收和再商品化义务,产品零售商承担回收和交付给处理企业的义务,消费者有分类排放废旧家电给特定对象(零售商、回收点、处理企业)的义务,并承担收集、运输、处理的相关费用。
日本已建设成覆盖全日本的家电废物回收网络和循环再生处理工厂;家电生产企业根据自愿组合的方式,成立了由松下、东芝组成的A组回收处理体系和由索尼、日立、夏普等其它电器生产企业组成的B组,各自负责承担本组别产品的回收处理,进口产品由家电制品协会确定其回收再利用费用金额和回收处理组别。目前,A 组有24个处理工厂、B组有16个处理工厂,分别拥有190个回收点,日本全国境内有近7.5万家零售店和上万家邮局可接受废弃家电。
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针对“四机一脑”(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和电脑)制定了专门的回收处理法规。要求制造商(进口商)承担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理费用;废弃产品实物的处理处置由专门的处理工厂完成,并享受政府的专门补贴;政府有偿收购废弃产品并制定相应的补贴费率;消费者不承担回收处理费用且有偿出售废弃产品。
对于回收体系的建设,台湾地区推行“废家电资源回收四合一制度”,通过回馈方式鼓励全民参与。针对社区居民推广家庭垃圾分类回收;鼓励私人参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地方政府应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与一般垃圾分开收集运输。由地方清洁队向居民收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变卖所得按照比例返回给参与的居民及工作人员。以回馈奖励制度鼓励社区团体参与回收,将资源回收工作与社区整体发展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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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生产者责任
从“环保策略”到“法定义务”
延伸生产者责任(Extended-ProducerResponsibility,EPR)的概念由ThomasLindqvist于1990年最早提出,并在1992年的报告中将其正式定义为“一项环保策略”,包括产品、经济、实物、信息和所有权5方面的责任;在2000年他重新定义EPR为“一项政策原则”,通过行政的、经济的和信息的政策工具加以实施。
对EPR研究最系统深入的、学术成就最为突出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01年将EPR修订为:“EPR作为一项环境政策,使产品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责任,无论是实物责任还是经济责任,都延伸到产品生命周期的消费后阶段。”
欧盟双指令的颁布,将EPR制度推广到电器电子产品领域,是目前适用国家最广、产品门类最多的一部电子废物管理法规。其中,WEEE指令明确要求生产者必须承担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循环再生和处置责任,此外还具体规定了各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
EPR的核心理念及其执行模式
EPR改变了传统的污染后再治理的模式,强调污染控制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的转变;强调环境保护从以限制制造过程为中心的生产阶段控制向以降低整个生命周期环境影响为中心的综合产品政策的转变;强调经济责任从单纯依靠政府公共支出向多元化的费用分担模式的转变。
在这个转变过程中EPR紧紧围绕一个核心理念——生产者的责任必须延伸。包含两个方面:延伸方向和延伸程度。延伸方向,指向产品生命周期中的上游或下游延伸;延伸程度,指仅含有上游或下游责任,还是全部上下游责任。
将EPR理论具体应用于某种废弃产品的管理领域,所形成的一整套制度、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就构成某种产品的EPR执行模式。EPR的延伸方向和程度决定了EPR的执行模式。总结世界各国及地区践行的EPR执行模式,大都涵盖了下游责任,具体到EPR立法的下游责任法定义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实物责任和信息责任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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