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家发改委此前曾就《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地方意见,请问现在进展情况如何?
答: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价格法》、《反垄断法》为核心,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为主干,以《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规章为基本内容,较为健全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但是,现有的处罚规定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不能完全适应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检查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及时制止和严厉惩处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群众利益和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特别规定》明确了在重要商品(包括服务)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对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时,价格主管部门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产销或者进销差价额超过正常时期差价额一倍,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及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目前,《特别规定》已经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即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存在哪些问题?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予以规范?
答:整顿规范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是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检查发现,部分大蒜、绿豆电子交易市场,采用类似期货运作模式,变相降低保证金比例,提供履约担保,涉嫌变相期货;在运行中缺乏现货资源依托,投机性严重,市场运行极不规范,风险隐患较大。存在偏离功能定位,成为价格炒作平台;市场总量小,易被交易商操纵;交易商自买自卖,影响市场价格;自然人大量入市,难以抵御市场风险等诸多问题。
大蒜、绿豆等农产品生产地集中,产量较小,易于保存,容易受到炒作。电子交易市场采用类似期货运作模式,加剧了市场波动,为资金炒作提供了有利空间。如果运营不规范,不仅容易引发内幕交易,还会干扰正常的现货市场价格秩序。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已经做了相应的工作部署。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督查组已奔赴各有关地方,督促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的《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有关地方政府将加大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整顿力度,问题严重的将依法限期取缔。
七、经营者应当如何遵守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
答:我国《价格法》和《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依据《价格法》和《反垄断法》,出台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法规和规章。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价格,低价倾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并且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实行明码标价。《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希望广大经营者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证市场供应,安定人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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