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矾土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2008-2009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200吨。
(2)生产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2008-2009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0吨。
(3)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矾土出口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 2009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供货数量达到20000吨。
4.碳化硅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7-2009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600吨或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300美元/吨。
(2)生产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7-2009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3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1200吨或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300美元/吨。
(3)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碳化硅出口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 2009年出口数量达到200吨或供货数量达到1200吨或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300美元/吨。
5.甘草及甘草制品
(1)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
(2)具体品种条件如下:
A.鲜或干的甘草: 2007年—2009年有出口实绩;或2007年—2009年平均委托出口额达到20万美元;或生产加工企业2007年—2009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0吨;或2007年-2009年中药材年平均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西部地区企业30万美元)。
B.甘草液汁及浸膏: 2007年—2009年有出口实绩;或生产企业2007年—2009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吨。
C.甘草酸粉、甘草酸盐及其衍生物: 2007年—2009年有出口实绩;或生产企业2007年—2009年平均供货值达到220万人民币;或2007年—2009年植物提取物平均出口额达到120万美元(西部地区企业60万美元)。
上述所有招标商品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四、2010年度第二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管理企业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上述规定年份内具有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招标办公室按以下要求审核企业投标资格:
(1)组织本地区企业按附件2所列表格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按附件3填写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有关招标办公室复审。
(2)申请企业初审须提供:
A.2009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B. 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C.生产企业获得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书和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D.镁砂、滑石、矾土产品矿源企业的合法开采证明。
(3)初审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集,与招标办公室一同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向有关招标办公室完整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环保达标排放证书和环境监测报告、新增合格企业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合法开采证明复印件。
(4)资格初审于2010年6月8日17时前结束,如未在上述时限内上报,招标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注:对出口未经煅烧的水镁石(商品编码25309099.91)及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商品编码38249092)的投标企业, 本次暂不要求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环保达标排放证书和环境监测报告、合法开采证明。
(二)资格复审
1. 有关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
2.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资格初审的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数据、材料寄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3.资格复审于2010年6月16日前结束。复审结束次日,招标办公室将招标结果上报招标委员会。
4、招标委员会对上述复审材料进行审定后,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招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为保证招标商品数据的准确性,商务部出口配额招标委员会责成招标办公室对各招标商品生产企业供货业绩进行审核,有关生产企业须参加招标办公室组织的出口供货业绩网上核查,具体办法由招标办公室另行通知。
为保证企业顺利投标,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参加招标的企业制作投标密钥并抽报企业信息。关于网上投标技术支持问题请与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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