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2010-05-19 14:21:00
新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具体有哪些新的要求?
【智广路】 2010-05-19 14:23:00
一是《许可证》格式。内容和有效期方面:《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智广路】 2010-05-19 14:24:00
式样和副本方面:规格是B3或A4,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确定是否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主要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智广路】 2010-05-19 14:26:00
证书变更和延续方面: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智广路】 2010-05-19 14:28:00
对《许可证》管理而言,《规定》附则第四十五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通知》明确了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和核发程序中三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即:交通运输部确定并公布式样,省级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和发放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给符合条件的港口经营人。
【智广路】 2010-05-19 14:30:00
二是港口设施设备管理。港口设施设备是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重要资源,是港口经营行政许可中对港口经营人的一项重要要求,《港口法》第二十三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都有明确的规定。为此,我们在修改《规定》时,在《许可证》中增加了港口设施设备的项目。
【智广路】 2010-05-19 14:32:00
三是港口经营人的地域管理。以前的《许可证》上,都没有对港口经营人有地域的限制,但是港口经营行政管理是有地域性的,港口行政许可必须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区域相符,即港口经营人只能在本港口区域从事经营活动,不允许跨地区经营。
【智广路】 2010-05-19 14:35:00
四是港口试运行管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规定,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尾留工程不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交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一般工程要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
【智广路】 2010-05-19 14:37:00
根据部有关规定,《通知》进一步作了明确: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凭试运行备案证明文件核发一次性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证书上注明“仅适用于试运行期间”。
【智广路】 2010-05-19 14:41:00
五是外商投资港口经营管理。《港口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也没有对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作出限制性规定。但是,港口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港口经营人肩负着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运输的重大责任,也要履行抢险救灾、保障国防建设急需物资港口作业的职责。目前,我国主要的集装箱码头都有外资进入,开放程度较高。为了加强管理,凡收到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申请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经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后,方可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智广路】 2010-05-19 14:43:00
需要解释的是,这是一项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不是部、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权限仍然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许可前,要履行内部管理程序,在部省市三级港口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对有外商投资的港口经营人发给《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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