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下发通知,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作出安排,公布了港口经营许可证样本,自3月1日起正式启用,并要求9月底前换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对于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须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后方可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通知要求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的管理,严格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但不能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要求的,要引导企业通过整合、限期整改。加强对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市场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关于国际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进行一次清理,重新核发经营资质证书。同时,鼓励有实力的船舶运输、船舶代理和港口企业进入船舶港口供应市场,提高船舶港口供应业务规模化、规范化经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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