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在婚后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全款购买房屋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这种房屋权属如何确定也存在较大争议。”郭水宽说。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龙翼飞认为,这个涉及到“物权法和婚姻法衔接的问题”。“我认为这个房产权属的归属,首先应当看双方是否有合意。如果双方有共同投资或共同处分,或者双方将其约定为共同财产,那就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如果没有约定为共同财产,我认为这属于个人对其财产的处分,不论是金钱还是房屋,无非是个人财产形式的变化,所以财产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主张所有权。”
中华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院长林建军对此持不同意见。
林建军认为,物权法跟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和关系是不同的。婚姻家庭的财产和平等主体之间的收益是不一样的。婚姻家庭中有人的再生产和生活的问题,它是讲家庭关系、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在物权法和婚姻法之间,最分不清的是共同财产,因为在此时还要考虑到家务劳动的价值,即在财产确定归属时,另一方对财产增值虽然没有贡献,但是对整体家务劳动有贡献,那么单纯认定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收益归个人就值得商榷了。
在离婚财产纠纷中,股权分割是最复杂、最多变的;它既不能被简单地划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会统统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分
中国人经济生活中的两大热点莫过于房价与股价。在这种大背景下,离婚时的股权分割问题,也困扰着离婚案件的审判。
刘云与前夫王林因离婚股权纠纷已经打了大半年的官司了,在拿到胜诉判决书的那一刻,她不禁泪流满面。
王林早在2008年7月就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理由是感情不和。当时他们的孩子刚刚两岁半,刘云考虑到孩子尚小,而且这段婚姻来之不易,希望和丈夫能彼此冷静一下,于是没有同意丈夫的离婚诉讼。最终,法院说服王林撤回了这次离婚诉讼。
就在王林撤回离婚诉讼之后大概半年时间,刘云在家里偶然发现了丈夫名下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委托书。刘云委托律师查询了这次工商变更事项,发现丈夫将自己名下的3000万元股权通过零对价的方式无偿转让给了第三人。而这个第三人不是别人,就是丈夫曾经的好友方宏。
不久之后,王林再次向刘云提出了离婚的要求。
刘云的律师依据婚姻法、物权法还有民法通则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其中包括方宏与王林私下交往频繁,既是同学又是同事,关系密切;方宏在明知王林夫妇感情不和的情况下,还零对价无偿受让股权等。刘云的律师认为,这一系列事实形成了股权转让非善意取得的证据链。
法院认定了上述证据,认为王林的股权转让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确认了本次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刘云最终获得了高于当时股东出资额的一半,即超过1500万元的经济补偿。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所有的离婚财产类型中,股权分割是最复杂、最多变的。它既不能被简单地划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毫无关系;也不会统统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分。夫或妻持有的股权是个人股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权(或股票)转让是否受到限制,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等等,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股权处理结果。
业内人士解释说,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应尊重全体股东的意思,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所谓“以夫妻一方名义持股所形成的股权共有关系”其实是指因股权产生的收益权的夫妻共有,而非股东权、股东资格的共有。
对于夫妻一方持有的股权的判定,目前法律界的看法不一。余锐认为,股权有登记的问题,如果说离婚的时候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为共同财产,那么就很难作为共同财产考虑。“因为现在关于股票有一些规避的情况,比如证券人员会用其他人的身份进行股票操作等,所以一般是在夫妻一方能够提供相应证据的时候就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具体的案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余锐说。
东城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红表示,股权分割往往会涉及到夫妻之外的人身关系,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投资等等。在实践中,经常是一方要求分割股权或者投资,但是相关公司或者其他的出资人不配合,隐匿会计账簿,或者拒不到庭表示意见,导致财产无法评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就股权分割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答复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法院主张股权确认之诉,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保护夫妻一方的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在这种情况下成功地调解斡旋,还需要不断的探索。”郭水宽说。
“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对离婚财产纠纷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当事人在这些问题上争得比较厉害,达成调解的比例很低。”全玉海认为,“推动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和相关立法的完善,才是解决新型离婚财产纠纷的关键所在。”(见习记者 任雪 记者 杜晓 文中涉及离婚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