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921号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西北电监局,兰州电监办,西北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陕西、甘肃、青海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上调1.2分钱、0.5分钱和1.5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逐步与标杆电价填平补齐。
(二)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将陕西石泉发电有限公司、二郎坝、喜河水电站上网电价提高到每千瓦时0.303元。青海省龙羊峡水电站上网电价提高到每千瓦时0.163元,其他大中型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分钱,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三)由于水电项目开发的政策环境变化较大,新建水电暂停执行我委核定的水电标杆电价。青海省拉西瓦水电站上网电价暂按每千瓦时0.23元执行。
(四)核定宁夏哈纳斯天然气热电厂上网临时结算电价为每千瓦时0.5058元。甘肃省国投白银捡财塘、大唐景泰风电场上网电价按中标价格执行。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全国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四、各省(区)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五、为逐步完善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机制,此次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提高的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含西北电网公司输电价格0.08分钱。
六、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陕西省3.67分钱、甘肃省2.01分钱、青海省2.02分钱、宁夏自治区2.23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五。
七、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同意陕西省、青海省商业、非普工业和非居民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一、西北电网部分电厂上网电价表
二、陕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青海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五、宁夏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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