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920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监局,东北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辽宁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38分钱,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统调机组,按上述标准同步下调。
(二)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东部地区燃煤机组脱硫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调整为1.3分钱,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保持不变。
(三)黑龙江燃煤机组向辽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内蒙古东部地区通辽发电总厂、元宝山电厂1号、2号机组向辽宁、吉林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内蒙古东部地区新增跨省交易电量输电价格按每千瓦时2分钱执行。
(四)尼尔基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松江河发电厂新投产机组上网电量结算电价暂按东北各省(区)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执行。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全国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四、将各省(区)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五、为逐步完善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机制,此次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地区提高的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含东北电网公司输电价格0.1分钱。
六、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各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2.8分钱、吉林省2.8分钱、黑龙江省2.5分钱、内蒙古东部地区2.6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四。
七、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东部地区商业、非居民照明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等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
八、同意内蒙古东部地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黑龙江省实行城乡农业生产用电同价,两年内实现其他类别用电同价。
九、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一、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二、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内蒙古东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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