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近年来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明确规定凡是以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核的一律不得提请审议和发布,对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和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机构以专家论证、听证会、座谈会或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等形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
据了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在政府法制监督中越来越受重视,近年来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出了大量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从源头上堵住了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
5年来,新疆各级政府共收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3699件,法制办严格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及时纠正了一批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从源头上保障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2003年6月至2009年6月,江西省政府共收到设区市政府及省政府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803件,审查出存在违法问题的规范性文件72件,占总数的8.9%;2007年、2008年各设区市政府共受理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765件,审查出存在违法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39件,占总数的5.1%。
吉林省政府近5年来受理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750件,审查率达到100%。各级行政机关共制定规范性文件5007件,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通过清理、审查撤销的规范性文件为1618件,占32.3%,从源头上防止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建立机制
制定规章
法制监督实现源头控制
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其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因此,它对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约束力。一旦规范性文件出现偏差或者不适当,那么它损害的将是成千上万人的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青锋司长表示,规范性文件既是行政决策的结果,又是行政管理的依据,它的质量直接体现着行政决策的水平,也决定着行政管理的效果。
他表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客观上要求法制统一,政令畅通。而在我国,‘政令’大多数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因此,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构建一个既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又相互协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必然成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王宝金认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可以有效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提高政府规章的整体质量和实施效果。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政府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防范行政权力滥用,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江西省政府法制办依法行政指导处副调研员刘丽华在近日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政府法制监督协作会上表示。
记者从这次政府法制监督协作会上了解到,各地近年来加强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制定或者修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制定程序的规章43部;90%以上的市级人民政府和80%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