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修改稿拟公布———
千万元投资建店!设备必须按照品牌要求采购!过去,汽车供应商强加给汽车经销商的“不合理要求”将有所改观。在刚刚结束的中国汽车服务贸易产业园区经济论坛上,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蔡勇处长证实,执行多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修改完毕,新《办法》主要修改了条款中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关系,保障销售商的权益。
蔡勇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将要求汽车供应商依据市场实际情况,合理地采取多种形式的汽车经销方式;要节约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多品牌集中经营的优势开展经营活动。他还就《办法》修改条款中进口汽车的总代理制出现的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鼓励二手车流通,在政策和信息共享方面予以支持、汽车拆解,五大总程重复利用、鼓励汽车以旧换新等方面进行了阐述。这是商务部官员首次对外公布《办法》修改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同时,协助修改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也表示,新的《办法》同时也增加了一些限制条款,并引入监管机制和引入退出机制,规范汽车流通企业。
据了解,之前执行的《办法》从根本上强化了品牌供应商的话语权,使广大汽车销售商受制于汽车企业,比如强制经销商收取保证金、限制经销商不能设立进入市场销售、随意取消经销商授权等等,不利于汽车流通企业的发展。旧《办法》曾经在汽车流通企业内引起很多抵制之声,但是由于汽车企业具有完全的话语权,《办法》的修改一直被推后,因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新《办法》的公布是汽车生产和汽车流通企业双方妥协的结果。
据悉,经过修改的新《办法》将在年内公布实施。 (何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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