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环境保护部网站消息,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方案对职责、机构、编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增加和调整,强化了统筹协调、宏观调控、监督执法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理顺了部门职责分工。
根据“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设办公厅、规划财务司、政策法规司、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科技标准司、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环境影响评价司、环境监测司、污染防治司、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核安全管理司(辐射安全管理司)、环境监察局、国际合作司、宣传教育司,以及直属机关党委。
据介绍,“实施方案”对一些职责进行了调整:
“实施方案”在职责调整方面,加强的职责包括:
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参与宏观决策职责;加强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组织编制职责;加强环境法律、法规及经济政策的组织制定职责;注重从源头预防污染,加强规划环评职责;加强环境标准的组织制定职责;加强分析环境形势和参与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职责;加强污染防治、污染物减排管理和考核职责;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与考核职责;加强民用核设施与核技术利用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职责;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职责;加强环境信息平台建设的组织管理职责。
取消的职责包括:
取消全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职责;取消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等与企业相关的评比创建活动。
下放的职责包括:
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订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将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危险废物和土壤等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以及水、大气、噪声、海洋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委托给有关直属单位;将部机关公务接待服务及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委托给机关服务中心按规定执行;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基础数据库建设、环境信息化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信息技术服务等工作委托给有关直属单位;将人才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的日常组织和技术服务工作委托给有关直属单位;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有关直属单位;将总量控制计划及指标拟订、减排数据汇总分析、环境容量测算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以及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拟定中的技术工作委托给有关直属单位;将环境统计的汇总分析,以及环境统计年报、统计报告的起草工作委托给环境监测总站;将国控污染源日常监督、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委托给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将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持和日常具体工作委托给有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此外,“实施方案”有三个突出特点:
第一,在职能配置上,强化了统筹协调、宏观调控、监督执法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理顺了部门职责分工。一是强化了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明确了“统筹协调重大环境问题”、“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等职责;二是突出了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明确了规划环评、区域限批等职责;三是提升了环境监测和预测预警,以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明确了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职责;四是加强了国家减排目标落实和环境监管,强化了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减排考核等职责;五是初步划分了部门间职责界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环保工作中监测、信息发布等职责交叉的问题。
第二,在机构设置上,新增了部总工程师、核安全总工程师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环境监测司和宣传教育司3个内设机构。增设的内设机构着力解决目前最为紧迫的问题,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旨在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责任,环境监测司旨在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又充分考虑到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如宣传教育工作在独立运行的基础上,这次正式批准设立。
第三,增加了人员编制和司级领导职数。职责、机构、编制的增加和调整将进一步解决环保工作在推进历史性转变中的机制体制和保障障碍,加快环保事业的发展步伐。
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确定了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组建环境保护部。前不久,国务院审议批复了环境保护部“三定”方案。在政府机构缩减和编制总数不变的情况下,环境部“三定”方案在职能、机构、人员编制3个方面都得到了加强。(宗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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