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文件(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3、2006年-2008年原油进口证明文件(包括自营进口和委托代理进口);
4、省级或省级以上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
5、提供原油码头、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进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所在地企业的申请材料。
各地申请企业须按本公告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进口管理部门提供申请材料,各省级进口管理机构于2008年11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
中央管理企业于2008年11月20 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
2、审核程序
商务部将通过有关部门了解、核实申请企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同时,按本公告的各项规定,对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分配进口允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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