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办法》还要求: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