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损毁、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等行为,最高将被罚款50万元。
《办法》规定,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使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明确 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保护和管理责任,如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或者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遇有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损失的,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前,施工单位或者生产单位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或者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生产活动,拒不停止施工或者生产活动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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