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图片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数据库/周刊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丰田总裁亲赴中国道歉 派定心丸 日右翼叫嚣"中国不要太高兴" -统计调查方案公布 回应房价涨1.5% 2010保障住房建设预期高潮 -海南毒豇豆源头未知 每斤降至0.4元 出岛100%检测 东莞毁7.5吨 -京沪穗深楼市遭遇春寒 楼市调控成效初显 各地首套房贷7折架空 -美修正数据:中国仍为美国债最大持有国 商务部驳人民币汇率偏低 -2012财政性教育投入占GDP4% 高考5种录取方式 个别科1年多考 -中国平安8.6亿限售股解禁 融资融券首批试点券商或5至7家 -中国完善设县级市标准 达标县改市 将推"省直管县"财政改革 -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正研究 海南打造中国唯一热带雨林国家公园 -广东烟花爆炸21死 肇事家族身家十亿 男子喝开水死案:民警逼供
首页>>2010年全国两会>>人大背景资料
人大代表的权利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10 年 02 月 21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二十二条 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依法组成代表小组,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来源: 中国人大网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图片新闻:
智利地震死亡人数升至750 撕裂海底400公里[组图]
中国最大综合保税区重庆揭牌 温家宝年初二加班签批(图)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