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条例在调动全民参与健身活动的积极性、推广全民健身活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提高公民健身意识,使公民能从日常工作中抽出时间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并将监测结果和调查结果作为修订全民健身计划的依据。县级以上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政府报告。二是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县级以上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在全民健身日提供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三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定期举办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四是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本单位组织开展工间、工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问:为切实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为切实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条例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体育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此外,条例对社会和家庭也提出了要求: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应当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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