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
因为根据2003年中央的决定,在福建、江西或者其他城市,都开始试点。通过试点、调查,并总结经验,在山区的农民、林区的农民,实行了承包制以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积极性就起来了。这个积极性不是单纯的GDP的增加,而是同时在于改善环境,让造林工作做得更好、让护林工作做得更好、让林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建立绿色经济的市场,这个积极性起来了。所以,尽管它是“迟到的改革”,但是我们说在2003年林权制度改革终于启动了。
2008-09-28 09:02:21
三、必须仿造承包制,仿造农业的承包制。今年林权改革终于启动了,仿造1979年农业承包制的模式推行,这是改革中的一件大事。农业承包制关键是明确土地使用权及农作物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林权制度改革也如此。在林权制度改革中,集体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都应当清晰:集体林地的所有权是归集体的,使用权归农民,而林木使用权是归农民。这些权利的清晰是林权改革的基础。这就是林业承包制仿照农业承包制搞的。现在已经过了二十年,搞林业承包制,不能单纯地仿照农业承包制,必须超越农业承包制。超越农业承包制,在第四个问题上着重讲了。
2008-09-28 09:06:46
四、超越农业承包制改革。林权制度改革距农业承包制改革已经30年了。必须汲取农业承包制的经验教训,走超越农业承包制之路。以下是改革中调查当中发现的超越问题:
超越之一是:林地的承包制年限是70年。这同实行农业承包制时只有30年不大一样,因为承包制越长,越能使承包人安心,放手经营。而且,70年期限是指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包括集体流转或其他承包等方式取得的林业使用权。为什么这么做呢?这是突出了作为承包者的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确了承包人是谁,就是农民,他是经营主体。当初为什么没有搞林业承包?是怕乱砍滥伐。二是当时刚刚改革,农民心不定,因为政策说变就变,都是赶快砍伐,砍了就是我的了,具有这样的想法。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农民对党的政策有了信心,知道党的政策不会变,而且70年以后究竟怎么做,还要根据情况继续承包。所以,他们有了这样的想法,这是超越之一。
2008-09-28 09:08:10
超越之二是:分散到各户的农业承包制不利于农业规模经营,农业增产到一定程度就停止了。农业承包制只是到后来才设法予以纠正。林权制度改革在开始的时候就避免了这一缺陷。这具体反映在:明确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流转方式,其中,特别是入股这种流转方式,是指承包方可以把林业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这能提高经营效益,有效解决单个农户分散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此外,转包、出租、转让也能促进林业的规模化经营。
2008-09-28 09:11:12
我们在一些地方调查,认为比较合理的模式是大公司加小公司加农户,这三者的模式可能要比过去公司加农户的模式更健全。大公司指那些龙头企业,小公司指那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类似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自己集资办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小规模的。土地入股入给谁?入给的是小公司,而不是直接入到大的龙头企业去。我们在调查当中发现,有几点是不一样的。第一,入股到小公司的时候,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有发言权,因为公司都是由村里的农民所组成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章程,法律规定农民必须占到大多数。而如果入了大公司的话,农民在大公司真的是位置小了,没有发言权,林地经营怎么搞,大公司说了算,农民根本起不了作用。这是第一个区别,就是入小公司的好处。
2008-09-28 09:12:34
第二,入小公司以后,因为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社组织,如果经营中碰到困难,甚至有一年是亏损的情况,怎么办?通过大家一起商量,都是本乡本村的农民,可以共同度过这个难关。所以,农民对度过难关起到积极作用。入到大公司去,如果大公司在经营当中遇到问题,农民没有发言权,他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就要求退股了,一退股的话,就不好办了,土地已经抵押了,土地已经做其他的用途了,而且没有退出的渠道。所以入大公司会产生很多的麻烦,所以不如入小公司。
2008-09-28 09:15:07
第三,大公司的行为农民控制不住。假定把农民入股的地又抵押了变成贷款,贷款不用在林区,投到另外的地方去,比如投到沿海炒房地产了,你能控制得住吗?把农民的田他们拿去投资炒作,万一他亏损了怎么办?整个公司破产了怎么办?所以根据考虑,目前我们的调查认为,还是入股到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民自己组建的股份公司为好,不要跳过这个阶段,直接入到龙头公司去。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之间只要有四层关系,比如你帮我运销产品,我可以帮你订货,你可以帮我开展民间经济,比如其他的像养鸡、养鹿等等,但是土地不能给。如果要土地的话也可以,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租给你,因为入股有风险。我们根据自己的调查,在第一层,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跟龙头企业的关系,目前仍然以租赁关系、市场经济合同关系为好。
2008-09-28 09:18:16
超越之三是:农业承包制对金融的作用实际上是受限制的,林权制度改革突破了这一限制。这具体反映于在林权制度改革中允许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取得贷款。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仍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的林地,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批准采伐,不得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如果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人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物。这样拓宽林业融资渠道,把林地承包方的经济放活了,有利于提高林地的经营效率,同时也可以防范金融风险。
2008-09-28 09:18:22
抵押问题是这样的,在农村,现在各方面在试验,但是林权制度在2008年6月8号的中央文件中明确写上“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都可以抵押”。抵押的话,为了防止出现纠纷而做了一些规定。像住房可以抵押,但是抵押了以后还在那儿住,在没有还清之前我还继续住这个房子。但是,抵押完以后,我的房子不能再卖了。这就是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人不能随便处理抵押物品。林地也是这样。这样就防止把林地抵押了,把树砍了的情况。而且对经营机构有好处,对国家林业发展有好处。金融是不是还有其他方面可以参与林业呢?这是下一阶段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在我们内部讨论的时候,曾经提出过一个问题,就是林业资源的资本化的问题。林业资源资本化、林业资源的证券化,这一问题我们下一阶段再讨论。
2008-09-28 09:20:26
超越之四:农业承包制未触动城乡二元体制,林权制度改革时应当结合城乡二元体制改革进行,或者说,包括山区、林区农村在内,所有农村都应当列入城乡二元体制的改革范围。这一改革,不仅要解决集体农业林业承包土地的流转问题,而且要解决农民宅基地的置换(即以宅基地换取城市住房、城市低保和城市户口)问题,以及和宅基地上房屋的产权界定问题。这项工作可以在城乡统筹试验区内先试先行,然后总结经验再推广。
这个超越就说明了我们在林权制度改革刚开始的时候,结合城乡二元体制一块搞。农业承包制一个重大的缺陷,就是二元体制没有动。在座的有很多从外地来的客人,不了解北京大学历届的情况。计划经济体制有两个支柱:一是国有企业体制,二是城乡二元体制,两个制度支撑计划经济体制。城乡二元结构跟城乡二元体制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城乡二元结构从古就有,从宋朝开始,清兵占领了黄河一带,河南、山东农民逃难到江南。当时有城乡二元结构,但是没有城乡二元体制,到了江南以后,农民愿意在城里住就在城里住,愿意在城里当工人、学生都可以。如果河南、山东城里人逃到了城里,愿意在城里买地等都可以,当时没有城乡二元体制。最近演电视剧《闯关东》,清朝末年的时候山东人过海到了东北以后,农民可以到城里买房、开店,都可以。什么时候才建立城乡二元体制的?是五十年代后期,特别是1958年户口一分为二,分成农村户口、城市户口,这样一来,农民是农村户口了,就降到了“二等公民”的位置。
2008-09-28 09: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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