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内地的富豪,未必是大慈善家。在这个富豪辈出的年代,慈善作为财富的第三次分配,格外引人关注。
7月30日,国家民政部发布《2009年上半年全国慈善捐赠情况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再次将人们的目光聚焦于我国的慈善事业。
股权捐赠形式面临诸多制度障碍
如果在富豪中找出一位最出“风头”的慈善家,今年上半年最吸引眼球的当属福耀玻璃集团董事长曹德旺,他以总额超过40亿元的股权捐赠计划被赫然记录在民政部的这份报告中。“这个捐赠计划,不仅数额巨大,而且还向基金会注册登记的现行制度发出了挑战。”报告称,按照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由于我国还没有通过股权捐赠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先例和相关法规流程,曹德旺的“河仁基金会”面临着注册、纳税等诸多障碍,但他仍坚持股权捐赠形式,并表示要以此推进制度破冰。
实际上,作为热心慈善事业的知名人士,曹德旺早已是国内各种慈善晚会上的常客。他曾荣获“2006年度中华慈善事业突出贡献奖”,并被授予“中华慈善人物”称号。
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企业仍然是国内最主要的慈善捐赠主体,且民营企业最为大方。数据表明,上半年我国各类企业捐赠54.57亿元,占境内捐出款物总额的60.3%,其中民营企业捐出款物总额超过38.9亿元,占境内捐出总额的43%。
上半年,我国个人慈善捐赠23.98亿元,占境内捐赠总额的26.5%。这个数字虽然低于2008年的54%,但与汶川地震之前我国个人捐赠所占比重常年低于20%的情况相比,个人捐赠贡献已呈上升势头。
99%的企业没有履行慈善义务
不久前发布的《企业公民蓝皮书:中国企业公民报告(2009)》(以下简称蓝皮书)中却记录了这样一段文字:“目前中国企业逾1000万家,有过捐赠记录的尚未达10万家,也就是说99%的企业没有履行慈善义务。”蓝皮书认为,慈善在我国发展依然滞后。
没有人是天生的慈善家,富人行善需要氛围与机制。记者从中华慈善总会了解到,目前企业家们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进行捐赠:一种是直接捐赠到某些慈善项目;另一种是捐赠给各类慈善机构或者政府,由他们有的放矢地用于不同领域的慈善活动;另外一些企业家显然在慈善领域有了更长久的规划——建立慈善基金会。
据了解,慈善基金会是西方慈善事业的主要运作方式。在我国,慈善基金会的出现已有十多年,并已开发了国内外的潜在资源,筹募了一部分捐款捐物,用于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上,促进了慈善和公益事业的发展。
我国企业慈善立法滞后
2003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款,准予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提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强调: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虽然鼓励富人行善的政策环境在不断改善,但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仍然不明显,税收优惠法律仍不具可操作性。”分析人士将我国慈善发展滞后的原因主要归结为社会公众慈善理念缺失,企业参与慈善的动机不足,慈善机构发展水平不够,以及我国企业慈善立法滞后。
“实际上,在内地个人设立慈善基金程序非常复杂和困难,成功率极低,耗时也长。”热衷公益和慈善事业的杨澜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这样说。
另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界人士向记者表示,国内大部分国有基金一年得到的捐款最多不过几百万,缺少与国际接轨的运营模式,同时也缺乏懂得慈善机构管理运作的专业人才。
此外,国内慈善捐赠的形式也十分有限。比如,国外的慈善捐赠可以是资金、时间和物品,如公司员工可以在上班时间参加志愿工作,这就是公司和员工共同参与的捐赠;还有公司对慈善机构捐出办公室,或让员工参与一些慈善性质的活动中心建设。
据了解,在发达国家,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可以归纳为疏堵结合:“疏”就是企业和个人可享受减免所得税待遇;“堵”就是用巨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对资产转移进行限制,促使那些富有的个人创立基金会,因为一旦他们去世,继承遗产的税率将超过50%。如果将财富投入基金会,就不用缴纳税金。热衷慈善事业的重庆山城燃器设备公司总经理助理黎再蓉提出,国家应考虑增设灾难救济税或赈灾税,用来扶持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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