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通知》中对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有关负责人:为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对拟享受税收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明确规定了三个条件:一是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企业必须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必须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础设施和规章制度。
记者:对残疾人个人就业,国家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负责人:一直以来,国家针对残疾人员个人就业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此次我们进行了梳理,统一体现在了政策文件中: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及其它相关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记者:《通知》中对享受政策的残疾人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有关负责人:按照原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安置“四残”人员(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达到规定比例才可享受优惠政策。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残疾人认定标准已进一步科学化,残疾人的范围也有所扩大。为了使具有劳动能力的各类残疾人享有同样的就业机会,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其中,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介绍,精神残疾人员目前主要集中在工疗机构等适合其特点的单位就业,因此,政策规定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员人数。
另外,《通知》中还明确了“六残”人员的认定范围,即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盲、聋、哑、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考虑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残疾人均有体制保障,而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工伤证》由于不是全国统一样式,并且主要是用于赔偿认定,因此,持有上述三证的“六残”人员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但持有上述三证的“六残”人员将证件转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则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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