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推进区域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
关于FTA(Free Trade Agreements,自由贸易协定)/RTA(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区域贸易协定)的作用,在多边领域中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FTA/RTA是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基石”(Building block),有助于减少区域内的贸易壁垒,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有益补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FTA/RTA是“绊脚石”(Stumbling block),分散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注意力,阻碍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这两种观点的争论一直延续至今。
从实践来看,FTA/RTA既不违背GATT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的规定,也完全符合WTO一贯奉行的自由贸易原则,而且加强区域经济贸易合作是当前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客观趋势,是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参与和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正缘于此,近些年来FTA/RTA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据WTO统计,截至2007年7月,全球约380个区域贸易协定向WTO提交了通知,其中205个已经实施。如果将业已实施而尚未提交通知、签订了协议而尚未实施、以及正在谈判和仍处于提议阶段的也计算在内,RTA已近400个之多。其中,FTA和拥有FTA部分内容的协议占RTA总数的90%以上,关税同盟所占比重不足10%。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RTA的90%是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10多年来签订的。目前,绝大多数WTO成员都参加了自由贸易区或其它优惠贸易安排,最多的参加了30个。
事实也表明,区域贸易自由化有助于减少区域内的贸易壁垒,可以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益补充,推动世界范围的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进程。鉴于此,我国政府应把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做为“三大支柱”,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继续推进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区建设。
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应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上面提到的按照WTO相关规则建立的FTA/RTA,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体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另一个是依据世界海关组织(WCO)建立的FTZ(Free Trade Zone,自由贸易区),即在一国或经济体境内设立的“境内关外”的自由贸易区(或自由经济区),旨在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更宽松、更便利的交易环境。FTZ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自主决定深化开放的方式,无需与任何国家签订任何协议。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我国家都有若干不同形式的FTZ,如自由港、保税港区、边境自由贸易区、边境国际经济合作区等都属于FTZ性质。
但是,目前我国的决策者们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认识还不甚清淅,应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规划及实施方案。在这方面,我国具有很大发展空间。例如,在提升沿边对外开放水平过程中,抓紧研拟建立边境自由贸易区规划,在条件较成熟的云南、广西、新疆、内蒙、黑龙江、吉林的边境地区先行试点,提升沿边开放水平,扩大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领域,加快边境地区的发展。又如,在促进和深化两岸经贸合作方面,大陆可对台湾实行更加开放的政策,通过建立“两岸经济合作区”等具有FTZ性质的特殊区域,将CEPA中的部分优惠政策赋予进区的台资企业,以进一步加深两岸经济的融合程度,为早日实现全面直接大“三通”,进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奠定稳固的经济基础。
三、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谈判,发挥在规则制定中的作用
我国需要一个更加公平、开放和富有活力的多边贸易体制,这是我国经济发展必要的和重要的外部条件。目前,多边贸易体制正处于一个关键的时刻,“多哈回合”面临艰巨的谈判任务。我国政府应在未来一系列谈判中发挥积极的、建设性的作用,努力推动多哈谈判早日取得平衡的结果。这将有助于维护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总体上符合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WTO成员的利益。
在农业议题上,我国将支持取消发达成员的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大幅度削减发达成员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大幅度削减高关税和减少关税升级。同时,发展中成员关心的特殊产品和特殊保障机制问题应当得到有效解决。
关于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我国支持香港会议达成的多系数瑞士公式的共识,同时给发展中成员以足够的差别,反映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关税结构的不同。
规则谈判应当有助于澄清和改进WTO的相关规则,促进贸易便利化,减少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尤其是发达成员针对发展中成员的反倾销措施。
四、加强南南合作,提高合作水平和质量
尽管目前我国的主要经贸伙伴仍是发达国家,但与发展国家的经济有很强的互补性,合作潜力巨大,因此我国政府应对推动南南合作予以高度重视,并制定出具体战略规划。
我国目前已经向30多个最不发达国家提供了优惠关税待遇。2005年9月,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发展筹资高级别会议上宣布,将进一步向最不发达国家开放市场,对已同我国建交的39个最不发达国家的多数对华出口商品给予零关税待遇。我国还根据自己的能力,尽可能地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援助。
2006年1月12日,我国政府发布了《中国对非洲政策文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中非友好合作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在经济领域,《文件》在贸易、投资、金融、农业、基础设施、资源合作、旅游合作、减免债务、经济援助和多边合作等10个领域,表明了我国的合作意向。
在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了优惠关税待遇和开放市场的同时,还要加强与包括他们在内的所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制定与每一个国家的合作规划,明确合作方向、方式和重点合作领域,及时为我国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和合作指导,提高合作水平和质量。这不仅是充分利用好“两个资源、两个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和“走出去”战略的需要,也是实现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长期战略目标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亚洲、非洲、拉美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对与我国合作表现出浓厚兴趣和强烈愿望,包括商谈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安排、接壤地区(流域)的建设和资源开发等,我应抓住机遇,积极引导,发挥建设性作用,拓展和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合作。我认为,近期我们的工作重点应放在亚洲地区,特别是周边国家;中长期目标是非洲和拉美国家,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有选择地重点突破,切忌摊子铺得太大,自顾不暇,影响合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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