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有效利用外资
积极有效利用地外资是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外开放的核心内容之一。早在1979年1月,邓小平同几位工商界领导人谈话中就指出:“现在搞建设,门路要多一些,可以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华侨、华裔也可以回来办工厂。”(《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第156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 版。)在他的推动下,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于同年7月8日正式公布实施。此后,又陆续制定了《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以及有关实施条例和细则。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吸引和利用外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也为营造一个有利于外商投资的环境奠定了基础。
1986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在所得税、土地、水电、用工费用、利润汇出和进出口配额、关税减免、外汇调剂等方面给予优惠,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享有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这些具体政策措施的提出和全面贯彻,有力地促进了80年代中后期我国沿海地区吸收利用外商投资的迅速增长,拉开了以市场换资金、换技术、换管理的引资序幕。
但是,就在我国利用外资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受根深蒂固“左”的思想观念影响,对利用外资的批评甚至责难也越来越多。这就是所谓外资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1992年初,年事已高的邓小平亲自视察了南方,并发表了重要谈话。他指出,判断姓“资”还是姓“社”的标准,“应主要看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 版。)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打消了人们的疑虑,坚定了大胆利用外资的信心,我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潮。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在新形势下要“改善投资环境和管理办法,扩大引资规模,拓宽引资领域,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创造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依法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发挥我国资源和市场的比较优势,吸引外来资金和技术,促进经济发展。”(《中共中央文件汇编》 第66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1997年3月第3次印刷。)根据上述要求,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引导外资投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企业技术改造,投向中西部地区的政策和措施。
1995年6月,国务院批准发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修订,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项目做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鼓励外商投资的方向,促进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2002年、2004年和2007年又先后三次修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了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减少了限制外商投资的条目。
在邓小平利用外资理论指导下,我国利用外资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自1993年以来,我国一直是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外资流入国,到2006年底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已超过6800亿美元;(国家商务部:《2007’中国外商投资报告》)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450多家来华投资,有些还把公司总部和研发中心迁到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带动产业技术进步、扩大出口和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都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2006年我国涉外税收(不包括关税和土地税)达7900多亿元人民币,占全国税收总额的21%;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58.9%,而在1985年和1990年时的占比仅为3.4%和17.4%。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
我国经历了20年的以“引进来”为主的对外开放战略之后,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初步具备了主动参与全球化分工的能力,于是中央在1998年提出了实施“走出去”战略。该战略主要包括:采取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方式走出国门,以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走出去”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不仅成为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转折点,而且成为提高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的重要举措。
实际上,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有少数国有企业(主要是贸易公司)开始走出国门,开办代表处、公司或设立企业,但大都不熟悉国际市场情况,经营管理又不规范,结果导致绝大部分企业蒙受损失。这是我国企业在对外开放初期朦胧走出国门的尝试阶段。尽管这一阶段付出了一定代价,但通过总结教训和经验,为后来实施“走出去”战略奠定了基础。
1984~1992年,我国开始形成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的雏形,主要标志是1984年和1985年分别颁布了《关于在国外和港澳地区举办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审批权限和原则的通知》和《关于在境外开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的试行规定》,初步实现了由个案审批向规范性审批的转变。
1993~1998年,对外投资步入进一步强化管理阶段。1993年,原外经贸部起草了《境外企业管理条例》,并授权作为境外投资企业审批和归口管理部门。1997年还颁布了《境外贸易公司、代表处管理办法》。
1999年至今,是“走出去”战略提出及其全面实施阶段。19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这份文件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重点、鼓励政策、审批程序、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了支持我国企业以境外加工贸易方式“走出去”的具体政策措施。在2000年3月召开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再次强调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努力掌握主动权,必须不失时机地实施“走出去”战略,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紧密结合起来。之后,国务院相关部门又分别制定了具体实施的配套措施,包括设立外贸发展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为企业走出去建立信息平台、开辟“境外经济合作区”等,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我国海外投资的数量和规模虽依然较小,但已取得积极进展,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2006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211.6亿美元,其中非金融类176.3亿美元(占83.3%),同比增长43.8%。截至2006年底,我国5000多家境内投资主体在全球172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企业近万家,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金额906.3亿美元,其中非金融类750.2亿美元,金融类156.1亿美元,分别占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82.8%和17.2%。(《2006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事实表明,“走出去”既是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经济发展一定阶段和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深层次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在国际竞争中培育和发展中国的跨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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