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人口
年末全省常住人口为3772万人,比上年增加10万人,其中男性1939.6万人,占51.42%;女性人口1832.4万人,占48.58%,性别比为105.85(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全年出生人口38.57万人,出生率为10.24‰;死亡人口23.51万人,死亡率为6.24‰;自然增长率为4.00‰。城镇人口1640.8万人,占43.5%,乡村人口2131.2万人,占56.5%。人口年龄构成为0-14岁人口占17.05%,15-64岁人口占73.84%,65岁及以上人口占9.11%。
十四、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29元,比上年增加1271元,增长9.9%;人均消费支出10706元,增长9.6%。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7.92平方米,居住设施不断完善。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438元,比上年增加302元,增长9.6%;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49元,比上年增长12.4%。农村竣工住宅面积1894.10万平方米,比上年下降15.5%。
年末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为348.98万人,比上年增加4.59万人。全年新增就业人数38.87万人,登记失业人数21.4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为16.27万人,年末登记失业率为3.94%。
全年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1027.74亿元,比上年增加155.92亿元,增长17.9%。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0293元,增长16.8%。
全年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331.3万人,比上年减少0.92万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新增参保29.81万人, 参加养老保险人数458.84万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人数327.88万人,离退休人员参保人数130.96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890.04万人,其中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人数463.28万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人数426.76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64.8万人,增加17.19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64.4万人,增加16.8万人。
年末全省纳入城市低保38.3万户、86.3万人,平均保障标准177元,支出资金19.4亿元;纳入农村低保68.4万户、228万人,支出资金16.7亿元。全省有农村五保对象14.2万人,供养标准最高每人每年5400元,最低每人每年1856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846个,其中:农村敬老院568所,村级五保集中供养点278个。全年累计实施城市医疗救助43万人次,人均救助962元,实施农村医疗救助303万人次,人均救助936元。
注:1、本公报部分指标为初步统计数;
2、本公报水果产量包括果用瓜,园林水果产量为果业统计监测结果;
3、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不变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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