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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差距调控的政策选择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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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差距与市场化改革 、社会公平

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张以及对其原因的不同理解导致了人们对“市场化”改革的反思乃至在反思名义下的否定。对于收入差距的形成原因及其与市场化之间的关联,或许有待于更为深入地研究,简单化的断语可能有失偏颇。这其中牵涉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张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二是我国的市场化是否存在一些特殊的个性,而这些个性特征对收入差距扩张具有怎样的影响?

在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居民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张,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改革的初衷决定的。由于我国经济改革的起点是高度平均主义的分配体制,并且这种分配体制导致了经济运行的低效率,因此,与一些小国经济发展模式不同,在改革过程中,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动力并不是如何调动各类资源参与经济增长过程,而是试图通过激励机制的改变来增强资源的利用效率。最为典型的表现在通过建立起差异性的工资制度或劳动收入分配体制来增强劳动生产率。这种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改革前收入分配体制中所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如工资的长期冻结导致收入分配的代际不平等、工农产品不等价交换形式导致的城乡差距、根据身份等级分配的实物收入与福利补贴等。相对于传统体制来说,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收入差距扩张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对原有制度不合理的地方的纠正以及原有体制中被掩盖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的显性化。在改革过程中,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强。在收入决定中,个人生产能力特征因素,如教育等人力资本,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强。这不仅表现在教育收益率不断上升,也表现在由于教育程度和教育收益率的差异对整体收入差距的解释程度也在不断上升。

人们对于市场化导致的收入差距扩张的不满大体上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市场化过程中出现了失业下岗现象,因此部分人群被排除在经济增长之外,不能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并且收入水平甚至出现绝对下降,成为新的贫困群体;在市场化过程中,尤其是最近几年来,与人们生活关系重大的医疗、教育以及住房价格的不断上涨构成了居民生活支出的重大压力,而这种变化也被认为是由于市场化改革造成的;市场化过程中出现了更为严重的腐败行为;市场化过程中,对贫困人口、脆弱人群缺乏应有的保障;收入分配的结果表现出在市场化过程中收入差距不断扩张的趋向;等等。

无可否认,这些现象的出现与市场化改革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其中的某些问题并不是市场化的必然结果,而是在一种不完善的市场体制下产生的,或特殊的市场化方式造成的。尽管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已经推行了近30年,但关于究竟什么是市场化,并没有过准确的理解。从实践来看,对市场化的通常理解可能更强调的是商品货币关系、对经济关系的货币价格调节。从经济学来看,市场存在着多种结构形态,不同结构市场中所形成的价格决定机制对于社会福利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单个的买者与卖者都是价格接受者,交易的任何一方都不能通过操纵价格来获利;生产要素具有充分的流动性,不同行业、不同市场之间不存在进入或退出壁垒;交易双方都不存在信息障碍。因此,交易双方,包括单个的买者与卖者在交易过程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这一特征与我国经济改革中的诸多方面是不相吻合的。在某些方面,由于利益集团的干扰,市场结构被刻意扭曲,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福利与利益在“公平交易”的名义被强势的一方攫取。某些垄断行业不仅通过其垄断地位攫取高额垄断利润,甚至让国家或全民为其经营不当行为、经营风险买单。因此,市场化改革并不能简单地强调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也不能将市场化简单地归结为价格调节,而应当以“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为参照,只有这种竞争机制才能形成公平的交易行为与价格水平。构建、维持并完善“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才是市场化改革的真正含义。

在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下,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具有充分的流动性,这将导致生产要素在不同市场上获得大致相当的收益率。这一机制将导致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因此,收入差距的扩张并不是市场化的必然结果,相反,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着缩小收入差距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最根本的途径仍在于打破城乡分割、地区封锁与行业壁垒。这些现象表明,恰恰是市场化程度不高导致了收入差距持续扩张、收入差距的不合理。导致医疗、教育以及住房价格上涨的具体原因各不相同,但买卖双方议价能力的差异则可能成为这三类价格上涨的共同原因。在这三类市场上,买方通常都处于弱势地位,卖方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卖方掌握了更为主动的价格决定权。这种买卖双方权利不对称的市场化导致了买方福利以公平交易的形式向卖方的转移。市场化过程中交易双方权利不对称性的另一个表现是在“市场化”名义下对资本收益的过度保护与对劳动受益的护士,资本与劳动在受益的分配中未能处于平等的地位,使得资本收益压低劳动报酬。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所出现的对职工利益缺乏有效保障;农民工被恶意欠薪并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等,这种对劳动收益的漠视及对强势资本利益的维护更甚于诸多市场经济国家,这不仅导致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张,也导致收入决定方式背离了普遍存在的公正观念。

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大量的灰色收入与非法收入,由此导致了对居民收入监控的困难、税收等收入调节政策缺乏应有的效力。这些问题在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变得更加突出,但其本身并不是市场化所导致的结果,而在更大程度上是由于交易过程中的结算方式造成的,相关改革若能推行,则为缩小收入差距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条件。

收入差距与社会公平之间的联系也不是简单的。收入差距描述的是不同居民之间收入分配的客观状态,社会公平描述的则是人们的观念意识、价值判断。收入差距可能是公平的,也可能是不公平的。不过,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公平观念,并且每个人的公平观念也是难以观察的。因此,我们所能讨论的只是公众对于收入差距的公平感受,或公平感。尽管对于公平的讨论已经不少,但关于公平感等相关问题的研究仍非常缺乏。现有的调查结果多数表明,收入差距的扩张程度高出了居民的心理承受(即相当部分的人群认为收入差距过高);对收入差距的评价也多为不公平。

图13:对收入分配公平性的评价(2002)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收入分配课题组2002年城镇住户调查。

唐钧等人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84%的人都认为一个社会应当存在收入差距,但同时也有76%的人群针对身边的状况认为收入差距太高了。这次调查还询问了“哪三种人最容易获得高收入”和“哪三种人最应该获得高收入的问题”,在给出的9类候选人群众,前一个问题回答比率最高的三类人群为“当官的人”、“有文化有学历的人”、“有资产的人”,而后一个问题回答比率最高的三类人群为“有文化有学历的人”、“有技术专长的人”、“吃苦耐劳的人”。从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中可以看出,现实中获得高收入的人群与多数公众的认可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也反映出,现实的收入决定机制与人们所认可的收入形成基础之间不相一致,这种差异显然将导致居民对收入差距的社会公正性的质疑乃至否定。图13给出的是2002年城镇居民对收入分配状况是否具有公平性的看法,认为当前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占调查户的80%,并且30%以上的住户认为当前的收入分配很不公平;认为当前收入分配很公平的不到1%,甚至认为比较公平的也仅仅率略高于10%而已。虽然这里给出的是2002年的情况,但对于当前仍具有参考价值。总体上说,尽管对于收入分配的社会公正性已经存在着相当多的一般性议论,但仍缺乏有足够证据的、有深度的研究。

2、收入差距调控的政策选择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构想指引下,有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收入分配调节措施。这些措施中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首先是促进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农业税费逐步被减免,乃至最终被取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减免;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大了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等,这些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其次是社会保障制度在逐步完善,各地因地制宜建立城镇与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方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建设不断推进,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完善。再次,努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腐败惩处力度加大,所得税制度进行了一些新的调整。这些措施对于缩小城乡差距、改善低收入人群的生存条件、缓解社会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相关政策调整向努力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方向迈进。这一时期对收入差距的调节思路大体上坚持的是如何对低收入人群“多予”,即通过外部输入的方式来增加这部分人群的收入水平、减少其支出冲击,使其经济福利能达到一定的水平。这些措施无论是目标人群还是措施,大多比较直接,因此能在比较短的时期起到良好的收效。从长期来看,如何建立起收入分配与收入差距调节的常规机制,增强低收入人群、弱势人群的收入增长能力仍是需要解决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1)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大力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只有获得了就业机会,人们才有可能获得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可能。从根本上说,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是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以及行业差距的基本前提。消除地区之间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障碍,消除对外地劳动力的各种歧视;废除任何限制农村流动劳动力的政策和法规,给农民工的就业和生活、子女的教育创造更好的条件。

(2)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公共服务政策,保障机会均等

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方面具有非常显著的作用,有力地缓解了低收入人群的生活困难。在完善各项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使之成为一项长期制度的同时,应改善公共服务的供应机制,改善低收入人群的人力资本投资,特别是其下一代的人力资本投资,降低低收入人群出现代际传递的可能,至少应保障低收入人群的下一代的机会均等。

(3)缩小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政策

打破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抑制个别部门收入不合理的过快增长;对自然垄断行业的工资和收入要进行外部监管,建立有效的工资增长机制;对政府部门的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要加以制度化和规范化,应该建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政府部门的工资及其增长加以评估;严格规范政府官员的工资外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坚决惩处腐败行为。

(4)完善税收调节政策,建立收入再分配的常规机制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收入分配的透明度;强化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制度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开征遗产税、物业税,通过税收政策调节收入差距的代际传递,为社会成员保障公平的竞争起点。

(5)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短、中、长期政策

加大农村扶贫力度,改善农村扶贫方式;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在减免农村税赋的同时,加大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投入,使得农村居民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提高农村的教育供给能力,提高农村的教育质量;改善农村政府的管理效率和治理结构,提高地方官员的廉洁程度,使得各级政府对农村的投入真正能够落到实处。

(6)大力缩小城镇内部不公平的收入差距的政策

提高对城镇低收入人群的救助水平,解决他们社会保障问题,特别是看病难的问题;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增强社会公平的认同感;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提高就业率,最大限度的减少失业;在对高收入人群的所得税征收进行严格监管的同时,探讨更加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垄断部门的收入增长要加以专门的监管,对其福利性补贴加以限制;完善市场机制,提高打击非法收入的力度,对市场扭曲出现的暴利要有相应的对策;规范政府的行为,限制政府的权利,缩小政府官员腐败的空间和机会。

(7)积极缩小地区之间收入差距的政策

重新探讨现行财政体制的积极和消极影响,提出财政体制改革建议;提出地区之间公共服务提供的均等化原则,已从根本上消除公共服务差异带来的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探讨有效的、公平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减少转移支付的中间环节,使得基层政府及时并足额地获得转移支付资金。【摘自中国(海南)改革研究院《2007中国改革评估报告》】【撰稿人:孙立平清华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学系教授;李实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罗楚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博士;刘尚希国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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