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今年将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新标准提高到人均1196元,扶贫对象覆盖4007万人”,从2008年起,国家统计局将低收入标准确定为新的贫困标准。在剔除了物价变动影响的基础上,2008年的新贫困标准为1196元。
一、民族自治地方贫困人口2102万人
据国家民委对民族自治地方农村贫困监测结果分析,2008年末民族自治地方农村贫困人口2102.4万人,比上年减少152.4万人,贫困发生率17.6%,比上年下降1.0个百分点。
2008年民族自治地方全年扶贫投资总额为116.0亿元,已完成整村推进扶贫规划的贫困村为22322个(除云南、西藏),云南整村推进以自然村为单位,全省有5914个自然村已完成整村推进扶贫规划;西藏有60个乡已完成整乡推进扶贫规划。民族自治地方有625.0万人解决了饮水安全问题。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农牧民收入增加,生活质量提高,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进步。
据不完全统计,民族自治地方当年因灾因病返贫人口为226.9万人,比上年增加42.1万人;返贫率为10.8%,比上年(8.2%)上升2.6个百分点。民族自治地方还有4553.9万人未解决饮水安全问题(除西藏),缺乏基本生存条件需易地搬迁对象有72.2万户、306.9万人(除西藏、甘肃)。
二、近三年民族自治地方贫困人口占全国贫困人口的比例逐年增加
2008年,民族自治地方农村贫困人口占全国农村贫困人口(4007万人)的比重为52.5%,比上年(52.2%)上升0.3个百分点;贫困发生率比全国(4.2%)高13.4个百分点。按照新的贫困标准,2006、2007、2008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农村贫困人口占同期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比重分别为44.5%、52.2%和52.5%,民族自治地方贫困人口占全国贫困人口的比例近三年呈逐年增加的趋势。2006、2007、2008三年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发生率分别是18.9%、18.6%和17.6%,虽逐年有所下降,但与全国同期贫困发生率(6.0%、4.6%、4.2%)相比,分别高出12.9、14.0和13.4个百分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发生率远远高于全国同期的贫困发生率。
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已成为全国扶贫开发的重点和难点。在完善和调整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中,应针对不同民族聚居区域的贫困问题,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方针,重点研究解决少数民族贫困问题的特殊政策措施。
说明: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在统计过程中,自治区内的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州内的自治县不重复统计。实际统计范围包括5个自治区、25个自治州、85个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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