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十二: 第三章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2012年08月16日14:3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人口素质 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释义】关于第一款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是指响应国家的号召,依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履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且处于育龄期的已婚公民。

  “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界定了国家为育龄夫妻提供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等的有关文件规定,免费提供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

  第二款规定了经费的解决渠道。目前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提供技术服务,其经费的支付渠道有以下几种情况:

  1、避孕药具由国家财政负担。国家财政每年都按计划拨专款采购避孕套,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

  2、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予以保障,其开支标准和列支方式,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商定。

  3、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经费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4、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本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可以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这是从法律上第一次明确了育龄夫妻享有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也是第一次从法律上确定这项制度。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中国推行计划生育是政府大力倡导的,广大育龄群众响应政府的号召,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当有权利享受免费的技术服务,而政府也有责任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这也是我国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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