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六:第二章第九、十条

2012年08月16日13:4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人口素质 社会发展 国民经济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实习生刘美麟)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发布消息,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章总则 第九、十条进行了解释: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编制和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的规定。

  人口发展规划是由各级发展计划和计划生育两个部门共同编制的。国家人口计划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制,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下达。省、地、县三级人口计划由各级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全国人口发展规划是以全国人口作为一个整体,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充分考虑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全国人口发展规划既有长期(一般20年以上)人口发展战略性规划、中期(一般为5年)人口发展阶段性规划,也有年度人口计划。年度人口计划是指导具体的行动计划,它是根据五年计划、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实际工作水平制定的计划。现行的年度人口计划的下达采取两年滚动的形式,即下达当年计划的同时,提出下一年的框架计划,当年的计划是上一年提出的框架的修订与完善。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是我国人口发展规划的主要形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即省、地、县三级的人口发展规划是根据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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