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七:第二章第十一、十二条

2012年08月16日13:4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人口发展 人口素质 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实习生刘美麟)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发布消息,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章总则 第十一、十二条进行了解释: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一条释义】控制人口数量的措施一般包括:

  1、法律措施,即通过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调节公民生育子女的数量;

  2、行政措施,即通过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制和制度,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3、经济措施,即运用经济利益导向,引导公民节制生育;

  4、技术措施,即通过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和方便公民避孕节育。母婴保健包括婚前保健措施、孕产期保健措施等。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一般包括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和母婴保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发展各类教育事业,提高公民的文化水平;发展体育事业,提高公民的身体素质等。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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