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九:第二章第十五、十六条

2012年08月16日14:0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人口素质 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实习生刘美麟)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发布消息,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章总则 第十五、十六条进行了解释: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和保障的规定。

  关于第一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带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政府公共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使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末,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超过10元。”

  关于第二款。长期以来,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由于自然和历史等诸多原因,社会经济发展远远滞后于其他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制约了这些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因此,对于这些地区,国家应该在人、财、物等多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关于第三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在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投入的前提下,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建立多渠道的筹资体制。 关于第四款。必要的经费投入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的物质保障。但实际工作中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这种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的鼓励规定。

  “国家鼓励”的措施主要有:制定相应政策、加大经费投入、推进科技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巩固和发展科技队伍、建立科研基金、加强科技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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