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十: 第三章第十七条

2012年08月16日14:1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基本义务 人口素质 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实习生刘美麟)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发布消息,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章总则 第十七条进行了解释: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生育权利与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规定。

  一、关于“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生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理解生育权的含义:

  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

  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权利;

  4、公民有依法收养的权利等。 具体说来,公民的生育权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生殖健康(保健)权利,包括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咨询、指导的权利;

  (2)男女平等权利,即女性与男性在实行计划生育方面地位平等,双方都有要求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3)知情选择权利,在本法中是指避孕节育方法和知情选择权;

  (4)健康及安全保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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