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八:第二章第十三、十四条

2012年08月16日13:5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人口发展 人口规划 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实习生刘美麟)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发布消息,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章总则 第十三、十四条进行了解释: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规定。

  第一款: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党和国家宣传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对象广泛,政策性强,需要各部门协同配合,各新闻单位的通力协作,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舆论的覆盖面。

  第二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所谓“公益性宣传”,是指面向社会大众广泛开展的,以教育群众、引导群众转变观念为目的,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公众利益和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的非盈利性的信息和知识的传播活动。

  第三款:青春期教育是指对10至20岁处于青春期的男女青少年开展的性生理、性心理、性道德和性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对青少年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应当重在教育,重在传授相关的科学知识,并兼顾中国的国情和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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