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十二: 第三章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2012年08月16日14:3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人口素质 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实习生刘美麟)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发布消息,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章总则 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进行了解释: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九条释义】本条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的技术调节手段。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明确了生育调节应以避孕为主要技术手段。

  “以避孕为主”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之一。计划生育工作的“三为主”方针是: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以避孕为主,从公民个人来说,就是在有生育能力的年龄期间,自觉落实避孕措施,避免意外妊娠;从计划生育工作部门来说,要搞好孕前管理与服务,保障妇女的身心健康。

  本条第二款第一句是关于公民对避孕方法享有知情选择权和国家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规定。

  “知情选择”,在本法中是指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即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使需要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作出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决定。

  国家“保障”,强调了政府在知情选择中的责任。它要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不仅要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还要帮助群众充分了解现行各种避孕和生殖保健方法的安全性、有效性、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其中“安全”,是指所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不对群众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伤害。“有效”,是指群众使用所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后能真正达到避孕节育或生殖保健的目的。“适宜”,是指公民所获得的避孕及生殖保健技术服务适合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既能很好地避孕,又不影响夫妻性生活,且经济、便利。

  本条第二款还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保障受术者安全。主要是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常规、制度,在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确保受术者的健康及安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要严格禁止不安全人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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