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

2012年08月14日13:4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节育 并发症 预防 鉴定 临床诊断

第二章 鉴定的组织

  第四条 省、地、县三级应分别设立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县级鉴定小组为第一级鉴定组织;地(市)级鉴定小组为第二级鉴定组织;省级鉴定小组为终审鉴定组织。

  第五条 省、地、县各级鉴定小组成员,分别由各级卫生、计划生育部门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技术人员若干人组成,省级鉴定小组必要时可邀请法医参加。

  第六条 各级鉴定小组除应设组长(一般由计划生育部门人员充任)、副组长二~三人,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地、县级办公室可设在计划生育服务站,省级设在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处或科研所。

  第七条 各级鉴定小组入选分别由同级计划生育。卫生行政机关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各级鉴定小组向同级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管理小组和鉴定对象负责,

  第九条 负责对鉴定对象进行病史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收集整理有关重要资料。

  第十条 负责对要求鉴定的对象进行临床检查与诊断。

  第十一条 负责开具鉴定诊断意见并附检查诊断记录副本,作为处理善后问题的依据。该项工作由鉴定小组办公室承办。 

  第十二条 负责将同受术者或其家属有争议的病例,申报上一级鉴定组织再行检查鉴定。

  第十三条 负责司法机关要求复议的病例,再行复议处理。

  第十四条 负责有关检查鉴定的咨询及科技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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