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

2012年08月14日13:4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节育 并发症 预防 鉴定 临床诊断

    第十四条 处理问题要以《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划定的等级作为依据。

  一等:

  善后:发给一定安葬费、抚恤金;对其于女由所在乡(镇)给予照顾。

  生产:农忙期间由所在个体民委员会实行定期困难补助或组织帮工。一切提留和摊派工视情况给予减免。

  生活:会商民政部门进行定期困难补助,会商粮食部门适当照顾口粮指标,以补充其不足部分。

有条件的,可商请当地政府照顾本人或家庭其他劳动力在乡(镇)、村办的企业就业。 

  二等:

  生产:农忙期间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困难补助。免除部分提留款和摊派工。

生活:可用社会救济和乡镇提留办法实行不定期困难补贴。

  三等:

  生活:可用社会救济和乡镇提留办法或由当地区、乡,村从公益金及超生子女费中给予适当照顾。

  四等:

  只需作一般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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