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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节育并发症管理是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受术者安全、健康及生产、生活与家庭的幸福,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做好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治疗及善后处理工作。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搞好节育并发症的管理,要由各级政府组织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公安、司法、工商、财政,个体劳协等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进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计划生育部门。
第二章 节育并发症的预防
第四条 手术前要认真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严格按《节育手术常规》排除节育手术禁忌症,掌握适应症,并做好受术者的思想疏导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手术中要严格无菌观念,避免感染,手术操作要细心、轻巧、彻底止血、准确无误,特别要防止脏器损伤和异物遗留。
第六条 术后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建议,嘱受术者适当休息,并要进行定期随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工作。
第七条 由于节育手术给受术者带未的并发症,应该按卫生部颁发的《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科学地作出判定。
第八条 各种节育手术事故造成的后遗症,参照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