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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节育并发症的鉴定
第九条 鉴定的组织,省(市)、地(市)。县(市)三级应设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一般由计划生育。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共五~七人组成,并由计划生育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组长。负责并发症的鉴定工作。
第十条 鉴定工作按《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受术者对鉴定有争议应按《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第十二、十八条、二十一条和二十四条办理。
第四章 并发症的处理
第十二条 管理分工:
国家干部、国营和集体单位职工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安葬费、抚恤费以及子女照顾,应由所在单位参照上伤有关规定处理。
城镇无业居民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由街道计划生育事业费解决,不足部分由上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解决;残废补助金、死亡安葬费、抚恤费,会商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给予解决。
城镇个体户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残废补助金、死亡安葬费、抚恤金,会商所在地区民政、个体协会等部门给予解决。
农业人口并发症患者的生产。生活困难,仍采用乡(镇)解决为主,社会救济为辅的办法,由所在乡(镇)及行政村分等级给予解决。
第十三条 解决并发症患者的生产。生活困难均应以扶助发展生产力主。对其生活困难需照顾补助者,要至基本康复能劳动自给为上,其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