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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鉴定的实施
第十五条 凡要求鉴定者,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理由。落实节育措施的时间。地点。原指导落实单位、术后不适症状、临床诊断证明和本人要求,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县级计生委审查后提交鉴定小组受理。
第十六条 鉴定小组在鉴定之前,要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检查鉴定方案,做好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鉴定小组对要求鉴定对象做第一次鉴定前, 必须对其进行全面查体,并详细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整个鉴定资料要求背景清楚,事实有据,诊断无误,定性准确,诊断名称要按卫生部颁布的《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准确描述。
第十九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要实事求是地明确划定等级,供处理时作为依据。
(一)因节育手术直接造成手术对象死亡者,为一等;
(二)因节育手术造成手术对象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处理品能力者,为二等;
(三)因节育手术造成手术对象组织器官损伤,并累及功能障碍,影响正常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为三等;
(四)因节育手术造成节育对象组织器官损伤,但未累及功能障碍,只需作一般治疗者,为四等。
第二十条 系统整理鉴定资料,建立档案,并将副本送交被鉴定者所在县级节育并发症管理领导小组,或对有争议的病例将副本申报上一级再行检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