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是专业的儿童权益保护机构,自1999年成立以来办理了数百起重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发布了大量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未成年人保护研究成果并积极参与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立法工作。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致力于推动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不断促进中国儿童得到更全面和更完善的保护。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为了保护儿童健康成长,避免受到伤害,促进社会和谐,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邀请媒体代表对近一年多来国家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政策和媒体广泛报道的严重侵害儿童权益案件进行了梳理,从中评选出了十大未成年人保护事件。这十大未成年人保护事件既包括展示中国儿童保护事业进步的法律和政策,也包括最受关注的严重侵害儿童权益案件。希望评选出的十大未成年人保护事件能够引起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领域问题的关注,预防和减少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发生,推动中国儿童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1、 中国确立打击拐卖儿童新格局
2009年-2010年,国家从制度层面推动了中国打击儿童拐卖行为新格局的形成。这种新格局包括:公安部成立了专门的打拐办公室;2010年0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确立了对于儿童失踪、发现可能涉及儿童拐卖和收买的案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即立案的制度;建设和完善全国DNA数据库,对失踪儿童的父母和疑似被拐儿童及时采集血样进行检测,帮助儿童顺利回归家庭。
点评:2010年3月《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出台以前,对于儿童失踪的案件,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可能被拐卖的报案不一定立即立案,可能作为失踪案件登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立案要求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而证明发生犯罪事实对于报案人来说是非常困难的。确立了报案即立案的制度后,只要报告儿童失踪,公安机关就会立即立案并展开刑事侦查,这对于在黄金时期迅速顺利查找被拐儿童意义重大。
很多被拐儿童在被解救后,面临着查找不到父母的困难。由于缺乏科学迅速的查找手段,公安机关帮助一些儿童寻亲时耗费了大量资源,效果也不理想。建立和完善全国DNA数据库无疑有利于帮助在被拐孩子和父母之间实现及时准确的对接,是快捷有效的帮助被拐儿童回家的途径。
新制度的确立提示家长在发现孩子失踪后一定要立即报案,以便公安机关在容易查找的关键时期采取行动,同时要主动提供血样入DNA数据库以便比对。其他人发现儿童可能被拐卖或者具有可疑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以便被拐儿童能够尽快被解救。
2、《侵权责任法》确立学校幼儿园对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承担更大保护责任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通过。该法对未成年人保护最大的变化在于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更大责任。对于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如果遭受了人身损害,除非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自身能够证明确实已经充分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否则对于儿童受到的伤害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点评:在《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对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需要学生和监护人提出证据证明学校幼儿园存在过错时,学校、幼儿园才会承担责任。但是《侵权行为法》自2010年7月1日生效以后,学校幼儿园对于10周岁以下儿童遭受人身损害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这意味着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等机构中,受到人身损害的,家长不需要提出证据证明学校幼儿园存在过错,而只要学校幼儿园不能提出证据证明确实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责任,就要对孩子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对10周岁以下儿童遭受人身损害承担的过错推定责任,要求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孩子承担更重的保护职责。因为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幼儿园要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充分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是非常困难的。学校和幼儿园等应当在学校的安全管理和保护方面下更大的功夫,扎实细致地做好校园安全工作,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3、教育部预警强调“见义智为”新安全教育观
2010年2月26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0年第1号预警通知》,《通知》在安全教育部分提到:“要教育学生不在上下学路上和节假日私自或结伴到水库、池塘等非游泳水域游泳,未成年人不贸然救助落水同伴,要就近向成年人呼救,防止因盲目施救而导致群死事件。”这明确强调了学校要对学生进行“见义智为”的安全教育。
点评:一直以来,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提倡的是“见义勇为”。这种教育观念对未成年人群体来说,忽视了对他们生命安全的首要关注。未成年人因为施救落水同伴而群死的事件时有发生。
教育部在2010年发布的第1号预警通知中明确了对未成年人“见义智为”的安全教育。教育未成年人在遇见他人遇到危险时,不要盲目采取救助行为,要采取量力而行的方法施救,首先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这确立了一种生命至上的教育理念和价值观念,无疑有助于预防因为盲目施救导致群死事件的发生。
学校和家长都应当对未成年人积极进行“见义智为”的安全教育,告诉他们在遇到别人有危险时,应该怎么做才能既保证自己的安全又能帮助别人,如教育孩子帮助报警或者寻求大人的帮助,不要轻率自己冒险抓小偷或下水救人。同时也要教育他们哪些做法既救不了别人又会给自己带来危险。
4、50天内6起孩子被砍惨剧暴露针对儿童社会暴力的新挑战
2010年3月23日,辞职后无业、感情又不顺利的郑民生对社会产生强烈不满,他在福建南平小学门口,持刀追砍准备上学的小学生,造成了8名学生死亡,5名学生受重伤。2010年4月12日,广西合浦县西场镇西镇小学门前约400米处,患精神病的杨家钦用菜刀连砍7人,造成一名8岁男孩死亡,另有三名儿童受伤。2010年4月28日,广东雷州原为教师后病退在家的陈康炳混进雷城第一小学,持刀砍伤16名学生和一名老师。2010年4月29日,因为被辞退工作而心理不平衡的徐玉元在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持刀砍伤了29个幼儿。2010年4月30日,山东潍坊男子王永来携带铁锤、汽油,强行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生后自焚。2010年5月12日,陕西省南郑县村民吴焕明持菜刀闯入该村幼儿园,造成7名儿童死亡,另有11名儿童受伤。
点评:短短50天内连续发生6起孩子被砍事件表明了对社会报复泄愤的人容易将孩子作为实施暴力的对象。因为未成年的孩子最缺乏抵抗能力,在孩子集中活动的学校幼儿园实施暴力容易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
这些砍伤事件在提醒社会,不仅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校园安全的保障力度,而且要对孩子集中活动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同时我们要思考的是怎样从制度层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让百姓安居乐业。
5、8名中学生被公职人员嫖宿强奸案反映嫖宿幼女行为惩罚力度不够
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间,安溪某中学8名女学生(案发时5名女生未满14周岁),被语言恐吓、肢体威胁、物质诱惑等方式组织、强迫到酒店,供安溪县华侨职业中学校长许新建、安溪县人大常委会某工作委主任郑文山等人强奸、嫖宿。
点评:2008年贵州习水发生的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我们专门发布报告呼吁采取措施预防这类事件发生。然而,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嫖宿幼女案仍在发生。2009年,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法官杨德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然而案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受害人骨龄鉴定与户口登记日期不一致,据此得出“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指控不足”的结论,认为杨德会无罪。这样的判决表明了办案人员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漠视。
我们再次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对嫖宿幼女行为按强奸罪从重处罚。同时国家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力度,对公职人员实施此类犯罪尤其应当给予从重透明处罚,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树立法律在百姓心目中的权威。
|